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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投泰康信托李強:專業化分工促進慈善信托發展
近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獲得通過,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值得關注的是,《慈善法》規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慈善組織或者信托公司擔任,并明確了慈善信托的備案人。對此,中國證券報記者專訪了國投泰康信托公司創新業務總部總經理李強。李強曾多次參與《慈善法》的立法論證,提出了明確慈善信托的備案或審批部門的建議,并最終被采納。
李強認為,《慈善法》頒布后,慈善信托有望迎來大爆發。在未來的慈善信托業務中,信托公司應當與慈善組織利用各自優勢,實現專業化分工,共同促進慈善信托事業的發展。
慈善信托將迎大爆發
中國證券報:在《慈善法》立法論證會上,您就明確慈善信托的備案或審批部門提出建議,并最終被采納。明確備案或審批部門,對于開展慈善信托有何意義?
李強:在全國人大組織的《慈善法》立法論證會上,我提出要明確慈善信托的備案人為民政部門,并且必須是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最終,這一建議被寫入《慈善法》中。
之所以提出這一建議,與包括國投泰康信托在內的信托公司長期的公益信托實踐有關。此前,盡管《信托法》允許信托公司開展公益信托,但沒有對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主體作出明確的規定,《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只字未提公益信托審批事宜,導致在民政局審批環節障礙重重,挫傷了信托公司設立公益信托的積極性,影響了公益信托的設立效率,即使公益信托設立成功,上述問題也可能影響公益信托后期管理的效果與效率。
中國證券報:目前信托公司開展公益信托的情況如何?《慈善法》的出臺是否會促進公益信托事業的發展?
李強:200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和2008年汶川地震后銀監會下發的《關于鼓勵信托公司開展公益信托業務支持災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鼓勵信托公司開展公益信托,但在公益信托應當享受的稅收優惠以及公益信托的設立審批兩個核心環節未能取得突破,制約了公益信托的發展。目前,通過公開資料可以查到的完全按照《信托法》和93號文要求設立的公益信托一共10只,分別由6家信托公司先后設立,合計總規模2000余萬元,與同期信托行業數萬億的余額相比,占比非常小。
此次頒布的《慈善法》明確表示慈善信托屬于公益信托,并規定了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為信托公司,明確了慈善信托的備案人,破解了長期制約公益信托發展的一大制度障礙,必將激活公益信托業務。隨著國內高收入人群開展慈善事業的愿望增強,加之信托行業不斷強化社會責任建設,目前信托公司對于開展公益信托積極性很高。就我了解,《慈善法》出臺后,現在不少信托公司對于開展慈善信托可謂是一腔熱血,慈善信托將迎來一次大爆發。
受托人專業化分工
中國證券報記者:目前慈善信托的稅收優惠制度尚未出臺,如何破解這一難題?
李強:如前所述,缺乏相應的稅收優惠也是長期制約公益信托發展的一大因素。由于涉及多個部門,所以慈善信托稅收優惠政策短期內能否出臺尚待觀察,但信托公司通過產品結構的設計,完全可以規避這一障礙。比如設立雙受托人模式的慈善信托,受托人由信托公司和慈善組織擔任,利用慈善組織享受稅收優惠的優勢就可以實現這一目的。
實際上,慈善信托要想發展壯大,需要不同受托人之間的專業化分工。信托公司作為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開展公益信托具有公益財產破產隔離、公益財產多樣化、公益資金歸集渠道多樣化、公益財產保值增值、規范管理透明運作等優勢;而慈善組織具有稅收優惠的制度優勢,同時在公益項目運營方面更具經驗,所以在慈善信托業務中,通過設立雙受托人,信托公司與慈善組織實現專業化分工,相互促進,共同推動慈善信托的發展。
中國證券報記者:國投泰康信托在慈善信托方面,有何布局?
李強:目前,我們公司正在與相關部門溝通協商,按照《慈善法》的相關規定盡快落地相關業務。未來,我們與相關慈善組織合作,在守法合規的前提下,通過交易結構的創新與完善,拓寬接受捐贈財產的種類,并利用互聯網、銀行等渠道拓寬募捐范圍,降低募捐門檻,開展較大規模的慈善信托業務。
編輯:王慧文
關鍵詞:信托 慈善 公益 信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