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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將失控的電動車納入法治軌道
今年3月21日,深圳“禁摩限電”工作開始新一輪的集中整治。截至3月31日行動開展10天以來,共查扣電動車17975輛、拘留874人。這個以杜絕涉摩涉電交通事故、保障機動車順利通行和營運車輛公平競爭為目的行動,卻在網上掀起劇烈討論——有快遞企業直言,因派件車輛不敢上路派送和接件,日接件量從8萬件迅速下降到1萬余件,另一些快遞企業則表示,待交警下班后才收派快遞。(4月3日《華西都市報》)
對于城市交通治理,電動車可謂老大難問題。一方面,電動車因其靈巧便捷成為人們生活中重要交通工具,另一方面,由于電動車超標車多,安全防護性差,車主安全意識、規則意識較低等因素,涉電動車交通事故在所有交通事故中占較大比重。尤其是餐飲業、快遞業等行業從業者往往以電動車為主要交通工具,而這些從業者一般缺乏專門的交通培訓,同時,為了增加業務量、保障時效性,通常時速較快,相關行業成為了該類事故的重災區。
1999年我國形成了電動自行車行業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其中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里,整車質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執法實踐中,不少地方一般以該標準為執法標準。嚴格說來,目前恐怕絕大多數電動自行車都是在超標生產、違規行駛。
實際上,治理電動車已經不只是簡單的嚴格執法問題,而是不能回避的社會問題。這不僅在于對于不少群眾而言,電動車出行必不可少,不僅在于當前全國有超過2000家電動車生產企業,有超過500萬工人在此領域就業,還在于電動車對于快遞業等不少行業,為行業生存之根本,若是一刀切禁止,將對相關行業造成重大影響,乃至間接阻礙制作業等實體經濟發展。
不得不說,對于電動車問題,我們確實已經面臨嚴重的“兩難”。法律層面上,不治理就將面臨人們的普遍違法,而嚴格執法則面臨經濟生活各領域受到深遠影響。社會層面上,一方面電動車引發事故、糾紛不斷,另一方面,若是大搞運動式執法,將導致民意反彈、反對,同時,執法力量畢竟有限,相關行業選擇夜間出行以逃避執法,恐怕更將引發更大的安全隱患。
電動車發展到如今狀況,已經到了宜疏不宜堵的境況。國家質監局于2009年12月公布《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超過上述標準的電動車要“劃入機動車范疇。” 然而,這一標準僅是推薦性標準,并非強制執行。同時,也因標準過低遭到了行業協會、社會輿論等不少民間力量的抵制。
必須意識到電動車的事故殺傷力越發不亞于機動車,卻得不到相似的準入標準,終將成為公共安全的頑疾。將失控的電動車重新納入法治范疇,這不僅不是在禁止或限制電動車,而是在實現電動車的長治久安。
這就需要將電動車,按照自用或是貨用制定出更為科學的標準,對于確實超標的電動車,則須嚴格納入機動車進行管理。一方面,在生產端采取嚴格準入,將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廠家予以取締或產業升級。另一方面,對于超標電動車的使用者,也須采取駕照制度,在簡化流程的基礎上,對使用者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與技術考察,同時,給出必要的過渡緩沖期。(舒 銳)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禁摩限電” 電動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