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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家庭教育法要避免致命的自負
任何法律都是在一定社會現實之下的人類實踐,僅有善良愿望,并不足以論證法之必要,亦不能夠充分保障法之實施。
近段時間以來,關于推行家庭教育法的消息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應該說,隨著社會文明水準的提升,推進這樣一部法律,對于保護未成年人、倡導家庭和諧、引導家庭教育等多個方面,無疑具有極為積極的意義。然而,任何法律都是在一定社會現實之下的人類實踐,僅有善良愿望,并不足以論證法之必要,亦不能夠充分保障法之實施。家庭教育法在善良立法目的之外,必須回應社會現實提出的四個基本問題。
其一是執法主體是誰的問題。無清晰之執法主體,則難以保障法律的實施。家庭教育法的實質是國家對家庭生活的介入,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它意味著對于公民私生活的積極干預。這種干預不僅需要相當龐大的權力資源,以保證法律能夠進入到家庭生活當中,而且也需要執法組織具有相應的知識與能力,以避免法律的干預反而引起社會生活的緊張與失靈。
一方面,如果把執法責任,施加于一般的執法機關之上,如公安、基層政府等已有的公權力組織,那么無疑會極大地增加這些部門的工作負擔。由于這些部門往往陷于龐雜的基層治理任務之中,執法維穩壓力已經十分巨大,再讓他們抽出精力來斷家務事,恐怕不切實際。
另一方面,如果從婦聯、教委、司法等組織抽調人員另組執法機構,組成類似于臺灣地區的家庭教育中心,那么需要增加多少編制、耗費多少社會資源,恐怕又會是一個讓人難以輕松面對的問題。
其二是家庭教育責任設定的問題。以西方發達國家的相關法律實踐來看,推進與家庭教育有關的法律實踐,往往都以對父母設定相應的剛性義務有關。從保護未成年人與維護家庭的角度來講,這種義務的設定無疑是必要的,但在實際生活當中,這樣的一些責任往往很難為普通家庭、尤其是貧困家庭所承擔。對于貧困家庭來說,生活的壓力讓他們在很大程度上的確對自己的子女疏于照顧。這往往并非他們惡意遺棄自己的子女,而是生活壓力所迫。我們是否真要仿效美國社會那樣,對這樣的家庭進行硬性干預。我們難道真的能夠以疏于照顧的理由,帶走貧困家庭的孩子?中國人的家庭觀念,直到今天恐怕仍然難以接受這樣的執法方式。如果設定了法律責任卻不執行,法律的公信又何在呢?相關的立法者必須考慮中國正處于城市化與現代化加速期的現實情況,必須理解大量的城市貧民、流動家庭與農民工家庭在撫養、照顧子女過程中的實際困難,必須努力避免制定出對于廣大底層家庭而言,不切實際的撫育責任。
其三是社會撫養制度的完善問題。推行家庭教育法的后果,很可能要面對一些不適合由原家庭撫養的孩子如何撫養的問題。在什么樣的情況之下可以帶走孩子?帶走了孩子交給誰養?這些資源從哪里來?是否要修改相關的收養法規?這都是隨之而來的無法回避的問題。制定法律、執行法律是為了解決問題,而不是制造問題,更不是制造出比要解決的問題更加棘手的問題。
其四是保護兒童與家庭教育的問題。無論立法的動機是多么良善,國家權力介入家庭生活,都必然將塑造出一種新的結構。在這個結構當中,孩子的地位無疑將由于國家權力的介入而大大提升。問題在于,人類的家庭本就是在父權制的基礎上建立的,盡管我們可以通過種種法律來限制父權的濫用,但必要的權威卻可能是孩子正常成長所必不可少的條件。無論引導、鼓勵多么重要,未成年人理性程度不足,耽于玩樂的天性,決定了懲罰永遠是教育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坦率而言,保護孩子是必要的,嚴懲虐待孩子也是必要的,但是,家庭教育卻是一個在基本人身權利保護的基礎之上,彈性更大的一個空間,過于剛性的立法,可能會讓千差萬別的家庭面臨一刀切的困惑,甚至陷入紊亂,而這恰恰是我們要高度注意的地方。對于立法者來說,最需要警惕的就是輕視社會現實而帶來的致命自負。
(作者為國際關系學院副教授 中國與全球化智庫研究員)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家庭教育法 保護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