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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施行近一月 在多大程度上打破了禁錮?
構建完整制度體系
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還作出了告誡制度、強制報告制度等方面的規定,構建了一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完整制度體系。
在去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告誡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亮點之一。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同時,對于告誡書的實施效果,法律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予以落實。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現實中孩子受到家暴被送往醫院搶救的事情實在是太多了,現在好了,以后再發生類似的事情,醫院是有報案義務的。”長期關注家庭暴力的李明舜對一些相似的案件印象特別深。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家庭暴力發生地點通常都比較隱蔽,由于遭受暴力的一方與施暴者的關系也比較特殊,通常很難被發現,強制報告制度規定的這些機構,無論是學校還是社區,都是能夠長時間接觸到受害人的主體,很容易發現。雖然相比其他機構,醫療機構可能只有一次性的接觸,但其具備的專業能力確保這類事件能夠及時被發現。”李明舜認為,反家庭暴力法把這種責任交給這些機構是應當的。
在李明舜看來,設定強制報告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為這些遭受暴力的人是弱勢中的弱勢,自我保護的能力比較差,需要國家和社會給予更多的保護。
李明舜所說的“更多的保護”,并不僅限于告誡書、強制報告制度這樣的單項規定,而是指整個制度體系。
“反家庭暴力法針對家庭暴力的特點,構建了一個由公安告誡制度、撤銷監護制度、強制報告制度、臨時庇護救助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等構成的完整制度體系,更好地實現了對于家庭暴力的預防。”李明舜說。
公權力介入比較克制
傅瑩在發布會上同時提到,反家庭暴力法的關注焦點之一就是公權力的介入。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中國人家庭觀念比較強,家對于外部社會來說是相對密封的一個環境,只有在家庭不能夠自治的情況下,公權力才被動介入,并且完全是在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思的基礎上才會去介入。”韓玉告訴記者,從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也可以看出,公權力的介入比較克制。
在反家庭暴力法起草的過程中,公權力的介入就是焦點。
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蘇澤林參與了反家庭暴力法的起草。蘇澤林介紹,當時對于公權力的介入有兩個焦點問題:該不該介入?介入尺度可以有多大?
蘇澤林認為,公權力介入要與解決家庭矛盾統一起來。公權力介入過多并非好事,有可能一介入這個家庭就破裂了。畢竟在中國有“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因此大家對尺度的把握有一些爭議。
數據顯示,家庭暴力受害人選擇報警的比例并不高。
最高法院在2014年的一項調查顯示,我國大約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然而,選擇報警的比例卻很低。全國婦聯的統計數據披露,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選擇報警。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經過對涉家庭暴力案件進行調研發現,存在著申請人人身安全保護比率低、申請法律援助比率低的現象。在71件家暴案件中,只有1件案件的申請人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兩件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并獲得了司法援助。
“家庭暴力是人性之惡,善意和良知才是防止家庭暴力的根本辦法。因此,對于家庭暴力的制止,還是要以道德教育為主,采用普遍預防和重點預防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教育。”李明舜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婚姻家庭畢竟是個私人領域,也就要求公權力介入要適度。
李明舜同時指出,公權力介入要適度,就是要在家庭成員的行為失控、道德失范的情況下,法律必須介入來制止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受到關注,也是在于其暢通了公權力干預家庭暴力的通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這必然有利于制止家庭暴力。”李明舜說。
相關配套細則亟待完善
在李明舜看來,反家庭暴力法作為我國防止家庭暴力的主體性法律,確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原則,構建了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總的來說,可操作性比較強。
“但是,畢竟這部法律才6章38條,總體篇幅還不是很大,因此,一些具體的操作規程有待進一步完善。”李明舜說。
李明舜認為,當務之急就是公安部和最高法院出臺相應的配套措施將法律細化,以統一執法尺度。
“警察站在反家庭暴力的第一線,據我觀察,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多項職能和措施授權給公安機關,而至于如何具體地行使這些職權,就需要公安部制定實施意見和部門規章,如告誡制度等都需要進行細化。”李明舜認為,公安部應出臺配套的實施細則,來明確公安機關的執法尺度。
李明舜同時認為,針對反家庭暴力法中一些需要細化的規定,急需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來予以明確。
以人身安全保護令為例,涉及到的幾處規定都需要進一步細化。
“例如,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方式上,雖然法律規定了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但是,如果可以將該規定格式化,對于法官和當事人都會更方便。例如,在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措施中,前三項的保護措施都比較具體,但第四項‘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還是過于原則,仍然需要對這些措施進行細化,以便在實踐中統一法官的認識。”李明舜舉例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副主任方芳指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應當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的共同職責。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協助執行。此規定在實踐中可能會造成誤解,公安機關如果怠于行使職責,會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動,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監督和出警制止職責,超出了法院的工作權限,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權益。
“最高法院與公安部進行協商,就保護令的執行問題聯合發文,明確公安機關監督、出警和處罰職責。或者,最高法院在牽頭制定有關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指導性意見過程中,征求公安部意見,對公安機關與人民法院的執行職責在指導意見中予以明確。”方芳同時提出了兩個解決方案。
“只要公安部和最高法院能夠對其中的規定進行細化,很多家庭暴力中存在的問題就可迎刃而解。”李明舜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強調。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反家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