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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出租車管理辦法,理順監管職能
據報道,昨日上午,住建部網站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關于廢止的決定》,決定自3月16日起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簡稱《辦法》)。這意味著,這項已施行了18年、涉及出租車管理的“頂層”規定已正式廢除。
《辦法》的廢止,既讓很多人覺得“沒有一點點防備”,又并不令人意外:畢竟,《辦法》中的有些具體規定,已遠落后于中國社會經濟發展,與之對應的我國沿襲已久的傳統出租車管理體制,也落下某些亟待革除的病灶。
如《辦法》第五條規定,“城市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就是“份子錢”的來源。另外,《辦法》中規定“出租汽車實行揚手招車、預約訂車和站點租乘等客運服務方式”,也被認為是禁止網絡約車的政策依據。正因如此,其廢除被輿論廣泛解讀為,為正在推動中的城市出租車改革和與之配套的互聯網約租車管理方案立法鋪路。
更重要的是,依照《辦法》規定,城市出租車管理有多個主體,九龍治水。根據該辦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的管理工作”。這就意味著,在以往的部門分工下,出租車在城市里,算是城市管理的一部分,歸住建部管;一旦出了城,才歸交通部門管。這種條塊分割,動輒造成出租車管理的權屬不明晰。
相應的改革,也就成了大勢所趨。要看到,在以理順管理職能為指向的政府大部制改革框架下,交通運輸部2008年3月正式掛牌,至此,出租車行業管理職能由住建部移交給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政出多門”局面告終,也是必然態勢。
但由于政策過渡、銜接受限于某種行政反應滯后性,直到交通運輸部于2014年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并于去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時,《辦法》仍然存在。這就導致兩個部門規章同時存在且都有效,導致規章打架問題,而現實往往又決定了,在政策“競合”的背景下,更能保護既得利益的規定往往被使用得更多。
所以這次廢止決定,從程序上看,是清理打架規章、理順管理體制的重要步驟,但對中國的出租車行業改革來說,卻意味著移除了一個陳舊的、不適應新技術的政策障礙,也為深化出租車管理體制改革帶來更多騰挪空間。盡管說《辦法》廢止,不等于出租車行業打車難、服務差、行業不穩定等痼疾就能立馬消除,但這終究能讓放開出租車牌照管制少些“規章壁壘”。
事實上,今年全國兩會上,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就表示:在此次出租車行業的改革中,將改革經營權的管理,實行經營權期限制和無償使用,構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車和預約出租汽車的多樣化服務體系,改革“份子錢”制度,利用互聯網技術來構建企業與駕駛員的利益分配。
而《辦法》廢止,與這一系列的改革愿景也構成了順承關系。
破舊之后還得立新。《辦法》廢止,固然理順了出租車管理所涉的職能主體,但它會否將這種利好的預期,傳導到深化出租車改革指導意見和網絡約車管理暫行辦法兩個文件的出臺實施上,還有待期許。本質上,改革就是成文法規與政策不斷隨著形勢而變的過程,而廢除《辦法》是邁出了其中的重要一步。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出租車管理 出租車改革 廢止出租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