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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農民41年前挖到文物上交 求獎勵至今未果
41年前獻寶15件,20多年不懈求獎勵,但許昌農民霍想雨得到的回復卻令他大失所望。
挖到文物上交,卻沒得到獎勵
1975年12月3日,20歲的霍想雨在自家房屋后的柿樹園,挖出15件壇壇罐罐。后來該區域被認定為西周的一座墓葬。
霍想雨稱,河南省文物主管部門派出的專家鄭先生將這15件文物全部帶走。臨走前,鄭先生許諾要給霍想雨精神與物質獎勵。
8月份,記者陪同霍想雨到鄭先生家時,對方卻并不承認當時許諾過要給霍想雨物質、精神獎勵。
省文物局認為,“雖然1982年出臺的《文物保護法》,做出了對文物保護做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的規定,但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我們無法支持您的訴求。”
若覺得處理不合法,可以起訴
霍想雨拿著國務院在1960年11月17日通過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來鄭州理論,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顯示:對于保護重要文物有功或者捐獻重要文物的單位或人員,可以給予表揚或者適當的物質獎勵。
“他們說的‘文物法’是1982年,確實比較晚,但在我獻寶之前就有這個暫行條例了?!被粝胗暾f。
“他如果覺得我們的處理不合法,可以起訴我們?!笔∥奈锞植┪镳^處處長付玉林稱,如果法院判決文物局應當給予物質獎勵,這一資金將通過向上級申請的方式,請求上級撥款。
如果堅持起訴,建議行政訴訟
河南志暉律師事務所李利律師認為,雖然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提到,“對于保護重要文物有功或者捐獻重要文物的單位或人員,可以給予表揚或者適當的物質獎勵”,然而“可以”對政府并無強制性。
但她補充道,“堅持要起訴的話,可以走行政訴訟渠道?!?/p>
她認為,省文物局作為行政機關,這20多年來并未給出正式回復,也就是行政行為沒有完成,程序上存在疑問,違背行政法“程序正當”原則。
編輯: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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