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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罰沒上繳國庫應成“鐵律”
在反腐工作中查處貪污受賄等“撲虎滅蠅”案件中,收繳來的罰沒資金如何處理、監管?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修文11日在北京對此表示,所有的罰沒收入都應該上繳國庫。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所有執法機關對執法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物品的變價款,都應該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進行統籌安排。(3月12日 中新網)。
據報道,劉修文在回應這一問題時還表示,罰沒行為,應該說有一個“約法三章”,即所有政府部門和機關都有三個不得:一是不得向執法部門下達罰沒收入的指標。二是不得搞任何形式的留存或者分成。三是不得把罰沒收入與執法單位的經費掛鉤。今后要進一步督促國務院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罰沒財物的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關于罰沒收入的分配制度,規范罰沒財物的管理,真正做到罰繳分離,收支脫鉤。
隨著持續高壓反腐,伴隨著一大批“老虎蒼蠅”紛紛落馬的同時,被追繳的數額龐大的贓款贓物都去哪了,一直是社會輿論和媒體關注的焦點。同時,在“執法經濟”思維尚未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完全消除,“以罰代法”還存在一定市場的情況下,由各地政府執法機關,尤其是交通執法部門每年罰款獲得的巨額收入都去了哪里?不但從很多地方政府的公開信息中難以尋覓,一些地方部門官員在回答這一問題時,也是遮遮掩掩語意不詳。
盡管這話有些“偏激”,但現實中,一些地方政府給基層執法部門下達“罰款指標”,分配“罰款任務”,將執法人員的獎金福利與罰款“掛鉤”,甚至用罰款收入給臨聘人員發工資等現象,還是經常被媒體曝出。這從一個方面也反映出,罰沒收入并沒有全部上繳國庫。盡管很多地方政府都在強調對罰沒收入是“收支兩條線”,但實際上都不同程度存在“按比例返還”的潛規則,并且以此來鼓勵行政執法人員“敢于并嚴格執法”。甚至為爭奪“執罰”還出現過兩地執法部門“打架”的亂象。
從本質上來說,無論是罰款還是其他處罰措施,都是行政執法的一種手段,根本目的還是為了確保社會各種秩序的正常和規范。但如果對這些罰沒收入不能全部上繳國庫并與執法部門很人員利益完全脫鉤,勢必會造成本末倒置,不但會出現“以罰代法”為罰款而執法,更容易導致執法理念的走偏,尤其在全力推動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政府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經濟”思維不除,法治政府的形象就不可能在百姓群眾心目中真正豎立起來。同樣,地方司法機關對于追繳“老虎蒼蠅”的贓款贓物如果不能如數上繳國庫,司法公信也會受到極大的損傷。
顯然,無論是行政罰沒還是追繳的贓款贓物,不但應當嚴格依法上繳國庫,更應當成為各地各級政府必須恪守的“鐵律”,對于違反者既要從重問責,情節嚴重的更應視同“集體貪污”依法懲處,只有確?!吧侠U國庫”,真正做到罰繳分離,收支脫鉤,才能確保執法理由的正當與合法性及保證執法的公平公正,才能樹立法規的嚴肅性和執法者的尊嚴,才能讓百姓群眾看到一個真正的法治政府。(朱永華)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反腐罰款 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