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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責年齡調整需要審時度勢

2016年03月10日 09:56 | 作者:吳學安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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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地校園暴力事件頻發。全國人大代表、東南大學黨委書記易紅認為,立法、懲戒機制和教育機制的缺失,使得國內校園暴力長期以來停留在道德層次,沒有上升為法律議題。“校園暴力”干預機制的滯后和犯罪成本低,讓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易紅代表建議,對校園侵害情節惡劣者依法判處嚴刑,對于輕微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也要做出更細化的規定,便于各地司法機關在懲治該類行為時有統一標準;適當提前刑事責任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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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廣州番禺11歲女童盈盈失聯案偵破,殺害女童的嫌犯韋某(19歲,廣西人)已被警方抓獲。經警方核查,韋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鄉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時年齡未滿14周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2011年,其在家鄉又因持刀傷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韋某減刑釋放后來到廣州市番禺區,2016年1月18日殺害盈盈。

中國在1979年頒布的首部刑法中規定14周歲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迄今該規定已經沿用了37年,其合理性受到了越來越多的質疑。根據法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規定,或許出于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生理狀況,以及其主觀認知不成熟,以此來保護未成年人。但法律規定雖具有良好的初衷和目的,但卻在現實操作中,遭受了質疑和詬病。

編輯: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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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校園暴力 法定年齡 犯罪 低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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