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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說明
(二)關于慈善組織的規范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時直接依法申請登記”的要求,草案對慈善組織作了以下規定:
1. 明確慈善組織的定義及其設立程序。一是明確慈善組織的定義,即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組織;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草案第八條)。二是明確慈善組織的設立條件,其中包括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有必要的財產等(草案第九條)。三是規定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草案第十條)。
2. 規范慈善組織的行為準則和內部治理。一是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開展慈善活動;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草案第十二條)。二是規定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草案第十四條)。三是規定慈善組織不得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草案第十五條)。四是規定慈善組織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慈善組織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草案第十八條)。
3. 強化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一是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慈善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草案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二是針對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和定向募捐的不同情況,明確規定了信息公開的對象、內容及程序(草案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三是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等信息,不得公開(草案第七十六條)。
(三)關于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贈
慈善募捐,涉及慈善財產的籌集和運用,需要加以規范。草案明確,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并重點對公開募捐作了規范。一是在現行有關規定基礎上適當擴大公開募捐的主體范圍,并明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或者認定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申請公開募捐資格,其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的,民政部門應當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草案第二十三條)。二是明確公開募捐的方式及要求。慈善組織采取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以及舉辦義演、義賽、慈善晚會等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行,但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草案第二十四條)。三是明確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不得采取或者變相采取公開募捐方式(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此外,草案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捐贈財產用于扶貧、濟困、救災等慈善活動并簽訂書面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財產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草案第四十一條)。
(四)關于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屬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所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草案慈善信托一章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慈善信托的備案制度。設立慈善信托、確定受托人和監察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草案第四十五條)。二是確定受托人的范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托公司擔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托人(草案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三是明確受托人、監察人的義務。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應當按照信托目的,恪盡職守,履行誠信、謹慎管理的義務;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據需要,可以確定信托監察人;信托監察人對受托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維護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權益(草案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五)關于慈善財產
慈善財產的使用直接關系到慈善活動能否實現其慈善目的。草案對此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草案第五十二條)。二是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其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草案第五十四條)。三是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并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其他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上述原則制定。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成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草案第六十條)。
(六)關于慈善服務
慈善服務是慈善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草案對慈善服務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慈善組織招募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公示與慈善服務有關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草案第六十四條)。二是慈善組織應當對志愿者實名登記,記錄志愿者的服務時間、內容、評價等信息;根據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組織應當無償、如實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草案第六十五條)。三是慈善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慈善組織應當為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權益;慈善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慈善服務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草案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
(七)關于慈善事業發展的促進措施
草案專章規定了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促進措施,尤其對慈善活動享有的稅收優惠作了規定:一是明確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草案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二條)。二是為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草案規定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草案第八十四條)。三是針對大額捐贈稅前扣除比例問題,草案專門規定,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草案第八十條)。
此外,草案還對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服務引導以及慈善領域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作了相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編輯:曾珂
關鍵詞:慈善法 慈善法草案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