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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5年分手 女方拿著借條卻沒要來借款(圖)
對于玲玲主張的三筆款項,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于玲玲作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的所有人,對上述兩張銀行卡具有自主使用的權利和妥善保管的義務。她主張將兩張銀行卡借給吳高遠實際保管、使用,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佐證,并且吳高遠對此予以否認,所以法院對于玲玲關于其通過兩張銀行卡向被告支付了21萬余元借款的主張不予支持。
此外,于玲玲主張向吳高遠借款現金2萬元,沒有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且吳高遠對此予以否認,所以法院對此也不予支持。
精神損失費靠道德約束,不屬法定賠償項目
于玲玲主張協議書中剩余的7萬余元借款是吳高遠自愿支付給她的精神損失費,法院認為,這筆款項不屬民間借貸性質,所以對于玲玲關于該筆款項的請求也不予支持。
精神損失費屬于道德層面的說法,不屬于法定的賠償項目。主審法官張秀娟說,如果一方認為應當得到賠償,另一方也心中有愧,愿意給付,這樣是可以的。而如果女方拿著男方承諾精神損失賠償的協議到法院主張權益,一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濟南市歷下區法院認為,于玲玲要求吳高遠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了于玲玲的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法官說法
同居財務不獨立 分手難免起紛爭
“這是同居關系中較為典型的糾紛案件。”本案主審法官張秀娟分析,同居關系情況特殊,靠人情維系,又不受法律保護,許多人在同居后,兩人財務彼此不獨立,互相花對方的錢,一旦分手,糾紛隨之而來。
較為常見的焦點集中在精神損失費。分手時,盡管原因多種多樣,責任也不能簡單歸于哪一方,但女性往往過不了心理這一關,認為自己是被拋棄的一方,因而向對方提出精神損失費的要求。
一些女性還變通方式,在分手時要求男方寫下借條,“實際上所謂的借款很多就是男方承諾的精神損失費”。
但這類糾紛來到法院,也不是拿個借條起訴就能贏。這類案件除了男方寫下的借條,還需要其他證據佐證,如見證人、銀行轉賬記錄等。
因此張秀娟建議,同居期間生活各自財務獨立是最好的,如果有借貸,一方面要打借條,一方面要注意轉款方式,建議不要直接給現金,而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這樣便于產生糾紛后查詢。
(齊魯壹點記者 馬云云)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同居5年分手 借條 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