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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解鎖官司”把燙手山芋扔給白宮
美國司法部和FBI之所以三番兩次提出這一要求,目的是希望借此契機迫使古老的《全面指令法》能獲得更新,從而一勞永逸地堵上在他們看來后患無窮的漏洞。
2月29日,美國布魯克林聯邦法官詹姆斯·歐倫斯坦宣布,蘋果公司有權拒絕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調查局等機構的要求,對后者解鎖去年12月加州圣貝納迪諾槍案兇手法魯克所使用蘋果iPhone的指令不予配合。
歐倫斯坦作出這一重要裁決的依據,是美國司法部向蘋果公司提出解鎖要求所依照的法律——1789年生效的《全面指令法》(All Writs Act),此法中雖賦予法院在必要時,可要求第三方配合查案需要的權限,卻并未明確指出這一權限包括給智能手機解鎖。
很顯然,這一司法解釋既是準確的(的確沒有這樣的明文規定),也是頗富黑色幽默含義的(在連電報都還沒有發明的18世紀末自然不會有關于智能手機的任何詮釋),而這一裁決結果本身,并不出乎當事任何一方的預料。
之所以說“不出乎意料”,是因為美國聯邦政府、司法部和各情報機構早就苦于有關法案在解鎖智能工具領域的空白和滯后,曾幾次三番借各種名目試圖為司法機關和情報部門的解鎖要求“解鎖”。很顯然,司法部和FBI并非不知道相關法規的局限性,他們之所以三番兩次提出這一要求,目的恐非意指法魯克案本身,而希望借此契機迫使古老的《全面指令法》能獲得更新,從而一勞永逸地堵上這一在他們看來后患無窮的漏洞。美國是案例法系國家,只要法魯克案裁決稍有利于司法一方,接下來的事就好辦了。
然而在維基泄密和斯諾登事件發生后,高科技公司固然不愿在最核心的用戶隱私安全問題上和政府“全方位合作”,公眾對此的觀感也渾不似9·11后不久的光景。對蘋果公司而言,iPhone系列對其市場價值實在太重要,而“黑莓”當年在印度、中東和英國的前車之鑒提醒他們,倘若一種以私密性為賣點的智能流行電子產品,在這個要害問題上“站不穩腳跟”,企業和品牌將受到怎樣的“報應”。
早在去年底接受CBS采訪時,蘋果CEO庫克就明確表示,在iPhone上保留加密通訊功能是必要的,蘋果不會就此退讓,此番面對司法部和FBI壓力,他仍然咬緊牙關不肯作絲毫退讓。近來蘋果和iPhone也處于市場生存的微妙關頭,既然知道現行法規有利于自己,也大體明白對方的用意,為了自己的利益,蘋果當然只能強硬到底。
歐倫斯坦雖然被認為個人是同情“解鎖”的,但作為司法“裁判”他選擇了最無爭議的裁決方法,保持了一個“裁判”應有的中立性,同時將“燙手山芋”扔還給白宮和國會山。
由于國會和白宮都將進入選舉周期,圍繞“智能解鎖權”的博弈恐暫時會趨于冷卻,但政府和司法機關終究會對“解鎖”念念不忘,今后仍會尋找各種可能的類似口實,一次又一次地試探高科技公司在這個問題上的底線。
□陶短房(學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蘋果解鎖官司” 要求蘋果“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