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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慈善法草案“上大會”:民主立法的新常態
即將于2016年3月5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將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下簡稱慈善法)。
繼慈善法“開門立法”之后,將其提交全國人代會審議,與《立法法》等基礎性法律同等對待,是立法機關的又一個重要舉措。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立法機關有意將慈善法的立法過程,打造為公開立法、民主立法的典型樣本,供后來立法參考。
為何選擇慈善法?進入人代會立法程序的法律,和其他法律相比,需要通過哪些特殊的“關卡”?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對此做出了解釋。
為什么“上大會”的是慈善法草案?
實際上,盡管大部分現行法律都是由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常委會負責制定的,但真正的最高立法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其常委會則制定和修改除此以外的其他法律。
盡管沒有更詳細的闡釋,但目前立法機關的通識是,涉及最高立法機關本身權力組織和結構的法律,如全國人大組織法,還有涉及多數人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如物權法,應當由代表大會制定。但對這些基本法律的補充修改,也可以通過常委會進行,例如去年剛剛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
“對哪些法律必須上代表大會審議,哪些法律可以由常委會制定,法律沒有做嚴格界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原副主任闞珂解釋說,“一個考慮是代表大會每年只召開一次,如果對立法權限制過多,有的立法可能就要等一年,從現實需求來說就可能導致問題。”
那么,慈善法草案是怎么被選中的呢?
“一個考慮是要貫徹黨的三中和四中全會精神,其中提出發揮全國人大代表的立法主體作用;第二是‘上會’能夠廣泛發揮民智,凝聚共識,”闞珂說,“這回的慈善法正好是一部老百姓比較關心的法律,通過讓更多人了解、參加立法過程,讓代表能夠聽到方方面面意見,把意見帶上來審議,以真正發揚民主,有利于制定質量高的法律,也便于貫徹實施。”
他還表示,慈善法草案中的具體規范,與合同法、企業所得稅法等很多法有聯系,甚至有一定補充,而其中某些法律正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制定的,從效力規范上來說,同一層級的立法進行修改也更為協調。
“上大會”的法有什么特殊待遇?
去年搶先一步“上大會”的立法法,作為“管法的法”對其后來者要遵循的規矩作出了規定。今年的慈善法草案,正是在去年的實踐經驗基礎上,遵循新的要求,秉持“開門立法”的精神,一步步走到了大會前。
根據法律規定,由大會制定的法律,必須在大會召開一個月前將草案發給代表,以便提前了解,收集意見。
2016年1月11日,是慈善法草案二審稿修改稿全文上網,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的日子。闞珂告訴記者,自去年12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委會通過議案,決定將慈善法草案提交大會審議以來,法工委就陷入了馬不停蹄的忙碌之中。內部要求,在二審稿修改稿上網的同一天,發給近3000名全國人大代表的紙版函件必須全部寄出,為了達到這個要求,法工委不得不加派人手裝袋,一直加班到晚上才全部完成。
當天,中國人大網還開放了面向代表的服務專區,代表憑密碼登錄進入后,可以看到包含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修改意見和說明的慈善法草案,換言之,等不及紙版的可以先睹電子版為快。
同一時期,法工委邀請了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大的法制委或其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的代表到北京,召開了專門的草案解讀會議,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和全國臺聯的代表也出席。會上不僅解讀了草案,還對如何組織、聽取代表意見、如何收集反饋進行了說明。
就慈善法本身而言,這樣的過程并不令人意外。作為“開門立法”的表率,慈善法草案的立法過程一直保持著與學術機構、各行政機關、各地政府、社會組織的密切互動,僅在2014年就收集了7個民間草案樣稿,召開多方參與的數十次立法研討會,在兩次審議期間也搜集了數千條社會意見。
但作為立法法大修以來的第一次大型“演練”,慈善法草案的初次上大會仍具有不可替代的意義。
闞珂說,雖臨近大會召開,各界意見仍在不斷反饋回來,其間涉及不少關鍵問題,法工委也仍在逐條研究修改。
直到它在大會上公開亮相前為止,沒有人能準確預言或一錘定音,最后的慈善法會是什么樣的面貌,這,或許就是民主立法真正的魅力所在。
編輯:阮浩冉
關鍵詞:慈善 法律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