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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發布
政府網站等應在顯著位置宣傳
為規范公益廣告管理,擴大公益廣告影響力,國家工商總局25日發布《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對媒體單位等發布公益廣告作出規定。
辦法規定,政府網站、新聞網站、經營性網站等應當每天在網站、客戶端以及核心產品的顯著位置宣傳展示公益廣告。
廣播電臺、電視臺按照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規定的條(次),在每套節目每日播出公益廣告。
中央主要報紙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于8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于6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于4個整版。
辦法要求,公益廣告應當保證質量,價值導向正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要求,體現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語言文字使用規范,藝術表現形式得當,文化品位良好。
辦法明確,公益廣告內容應當與商業廣告內容相區別,商業廣告中涉及社會責任內容的,不屬于公益廣告。
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編輯:阮浩冉
關鍵詞:公益廣告 發布 管理 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