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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貪“老虎”中,為何有人被從輕處罰?

2016年02月26日 11:03 | 作者:王夢遙 | 來源:政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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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江蘇省鎮江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西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金道銘受賄一案。

  檢方指控: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金道銘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煤礦資源整合、干部職務晉升、紀檢調查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超1.2億元。在最后陳述中,金道銘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巨貪“老虎”中,為何有人被從輕處罰?


  “政事兒”梳理發現,十八大后,已有90多省部級及以上官員(“軍老虎”除外)落馬,其中至少有23人已獲刑。

  另有廣東省委原常委、廣州市委原書記萬慶良,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寧市委原書記毛小兵,海南省原副省長冀文林三人將擇期宣判。

  十八大后,為何無巨貪被判死?

  “政事兒”注意到,201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受賄罪作出重大調整,以“貪污數額較大”、“貪污數額巨大”和“貪污數額特別巨大”代替過去具體涉案數額。

  近日,最高檢公訴廳負責人在媒體訪談中表示,根據中央和最高檢決策部署,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要認真分析貪污、受賄罪起刑點和量刑標準變化帶來的影響,有針對性地改進職務犯罪公訴工作。

  據“政事兒”不完全統計,十八大后,已獲刑的23位“老虎”受賄金額從283萬到1.3億元不等,除周永康、劉鐵男和王素毅外,受賄千萬以上“老虎”所獲刑期主要集中在12年到15年間,無一人被判死刑。

  2015年11月,四川省政協原主席李崇禧因受賄1109萬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在他一個多月后獲刑的湖北省原副省長郭有明受賄2379萬余元獲刑15年,為何在受賄金額相差1倍的情況下刑期卻相差不多?

巨貪“老虎”中,為何有人被從輕處罰?


  李崇禧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向“政事兒”表示,貪污受賄從性質上來說屬于非暴力犯罪,同時受賄數額并不能簡單等同于罪行大小,而只是其中一個指數。此外,當數額到一定程度之后,刑期不可能會無限增長。

  “首先對于貪腐類案件目前的趨勢是呼吁不用死刑,且有期徒刑單一刑最高刑期一般是15年,再往上就是無期”,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洪道德告訴“政事兒”,對于貪污受賄犯罪的刑罰存在銜接不足的問題,死刑與無期徒刑中間有死緩作為過渡;但是無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之間量刑差距較大,一般無期徒刑之下最高刑期就是15年。

  北京市某法院的一位刑庭法官告訴“政事兒”,涉案金額是量刑中要考慮的基礎事實,按此前刑法規定,貪污受賄金額超過十萬有期徒刑在十年以上,而涉案金額動輒百萬千萬遠遠超出這一標準,因此有期徒刑可以考慮的量刑區間就是11、12年到15年,“刑法此前規定的數額多年未變,法官在其中的裁量權很小。”

  多位專家均表示,目前對于經濟類犯罪取消死刑的呼聲很高,再加上坦白認罪等情節,貪污受賄案件中死刑的適用非常少。刑法學家洪道德告訴“政事兒”,雖然刑(九)沒有取消貪污受賄罪的死刑,但是增加了死緩加終身監禁的規定,而這一刑罰沒有擴大到其他罪名。

編輯:玄燕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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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貪官 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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