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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開放”,所有權和使用權能否調和
2月2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發布。其中關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單位大院要逐步打開,實現內部道路公共化”的規定更是成為熱議的焦點。
有許多人已經論證了實現小區和單位內部道路公共化的合理性,尤其是對活絡城市生活的意義。這方面當然還有討論空間。但是既然這項新規定涉及的是“小區居民”的合法權利,有必要從法律的角度進行討論。
從政策到實施,還需要經過充分調研和論證,出臺相關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方案。最為關鍵的一步是從政策向法律的發展。這里有兩層意思,一是在符合現有法律的前提下,才能實施相關政策;二是如果當前法律沒有相關規定,應該首先制定新的法律,再實施相關政策。
從法律角度分析,首先要分析小區道路使用權屬于業主共同所有的權利屬性。這里的使用權有兩個意涵,一是共同所有的道路,所有業主可以共同使用,不能禁止特定業主使用;二是共同使用權并非完全排他的,也即是并非只歸業主使用。業主家屬、物業管理人員、外來訪客、快遞員等等人員也可以使用。但是除業主外,其他人員使用小區道路并非基于使用權,而是基于合理性,完全禁止沒必要,也不可能。
但是出于合理性考慮的非排他性使用,是否可以無限擴展為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呢?盡管很難確定一個具體的標準,但是很容易便可以認定,有限開放和無限開放對使用權的影響具有根本性的不同。無限開放之下,道路的管理、維護等成本將可能實質性影響小區居民對道路的使用權益。
但這點考慮并不意味著小區道路開放就沒有可能性了。財產權利除了和個人利益相關之外,還得考慮公共利益的面向。小區建設時都規定了容積率,房屋的用途也被限定了,這就是出于公共利益限制財產權使用的兩個例子。對于小區道路來說,如果地處交通擁堵路段,或是鄰近公共交通站點,封閉管理不利于交通疏導的,可以在建設時要求不得封閉。但是這屬于建設規劃層面的問題,是對使用權的限制,和開放現有小區道路的情況不同。假如要開放現有小區,涉及的是私有財產的征用問題。
假如小區開放了,對小區業主來說,主要付出的是管理和維護成本。因此即使將來要出臺相關法律,在必要情況下開放小區道路,也應該首先經小區業主協商同意后,給予管理和維護成本的補償,或者是用其他公共服務“交換”開放小區道路。
開放小區道路要走法律“道路”。雖然小區道路屬于業主私人共同所有,但是從目前中國法律規定和法理上講,小區道路開放還是有法律道路可走的;由于涉及利益面之廣,法律道路也是必走的。
□葉竹盛(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小區開放” 推廣街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