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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攻堅:方法創新與防“被脫貧”需齊發力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省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發布。《辦法》提出了4項考核內容和6條考核問題,對完成年度計劃減貧成效顯著的省份,給予一定獎勵。對出現問題的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將采取約談整改等,造成不良影響將被追責,考核結果作為對省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2月17日《京華時報》)
事實上,在去年底召開的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上,多個省份的黨政領導就與中央簽下了脫貧攻堅責任書。此次《辦法》的出臺,正是對于上述會議中諸多動議的制度化落實。而給省級黨委和政府系上扶貧開發考核的“緊箍咒”,是扶貧責任層層落實所必須要開啟的一道關鍵“閥門”,更是當前我國扶貧工作艱巨性和緊迫性的必然要求。
從考核辦法的具體內容來看,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扶貧的考核主體上移延伸至省級黨委和政府,有力敦促地方政府將扶貧工作擺放在更突出的位置,繼而加大對扶貧的重視、投入與方法創新;二是,扶貧績效的評估體系更優化,如引入第三方扶貧成效評價機制,并提升民眾在扶貧考核中的“發言權”,進一步防范扶貧政績造假和“被脫貧”現象。
有專家指出,隨著經濟發展的“減貧效應”逐年遞減,與過去相比,同樣的投入、同樣的方法難以取得應有的“產出”。在這個角度,強化扶貧工作的考核力度,是對地方扶貧責任的加力,其實也是間接對優化扶貧工作方法的倒逼。事實上,處于攻堅階段的扶貧,要告別往日攤大餅與大水漫灌式的粗放式路徑,代之以精準扶貧,這在當前上上下下,其實形成共識。對應此,《辦法》提出的強化貧困信息管理和建立精準識別指標的考核標準,其實就是對于精準扶貧方法的對接。扶貧的“方法論”創新了,扶貧成效才望有柳暗花明與事半功倍之效。
還應看到,將扶貧成效納入省級黨委和政府的考核范疇,其實更彰顯了一種新的發展理念要求。地方政府要將扶貧擺在更為重要的位置,實際上與近年來告別唯GDP考核模式相輔相成。在過去的相當長一段時間,經濟的發展指標被各級政府放到首要位置,雖然有著某種歷史的必然性,但也在一定加劇了發展均衡性的矛盾,貧困地區的長期存在,就是其具體表現之一。因此,當前將扶貧的責任納入到省級政府的考核中來,也就是要求各級地方政府能夠更加注重均衡與全面發展,真正讓發展的成果讓民眾共享,不讓每一個人掉隊。更宏觀而言,這亦是對整個社會發展質量的一種托底。所以在應對這一新的考核指標時,各級地方政府應該展現出更系統的落實積極性。
考核的力度強化,考核的責任主體升級,但考核要真正落到實處,還必須要建立在對于扶貧成績的客觀和真實評估之上。從以往的情況來看,甚至出現了不少地方爭當“貧困縣”頭銜的荒唐現象,這不僅說明一些地方政府在對待扶貧問題時欠缺足夠的嚴肅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扶貧成效的評估機制尚有紕漏和缺陷。這種評估的失真,體現在另一方面,則是一些地方政府為保證政績過關,而不得不以各種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現在考核的力度加大,就更有必要防止出現“暗度陳倉”之為。
有鑒于此,這次的考核辦法中,特別要求考核指標的數據來源除了扶貧開發信息系統、全國農村貧困監測等“官方”數據,還將適當引入第三方評估,并讓貧困群眾在脫貧成效考核中擁有“發言權”。這無疑是一種積極的針對性制度應對。但就民眾在扶貧中的“發言權”,不僅是要求讓他們真實的“扶貧感受”得到反饋,扶貧過程中,民眾的主動性和應有權利也應得到更好的激發和尊重。
扶貧的工作方法創新了,攻堅階段的扶貧才會迎來“源頭活水”;扶貧成效的評估水分擠干了,對于扶貧責任的考核,才能真正落到實處。也只有兩者雙管齊下、齊頭并進,以“扶貧成效納入省級黨委和政府考核”為開端的扶貧責任體系重塑,才能真正為扶貧攻堅任務的順利完成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朱昌俊)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扶貧攻堅 防“被脫貧 精準扶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