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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簽十倍賠償
鄭某后訴至一審法院稱,其購買后發現這批產品屬于進口產品卻沒有中文標簽,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請求判令家居用品公司返還600元貨款,并支付6000元的十倍賠償款。
家居用品公司辯稱,涉案產品的包裝確實和《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不符,公司在進貨時只審查了進貨商海關的報關證明和衛生證書,導致問題的出現。
一審敗訴后,家居用品公司提出上訴。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家居用品公司作為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采購食品,現其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對于食品安全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鄭某有權要求其返還貨款,并承擔十倍貨款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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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買進口食品 無中文標簽 十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