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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賣法”豈能內部調查
這些在旁人看來近乎離奇的案件,不經意間就白描出那個年代、那個特定法院的基層司法生態。法院自己有沒有腐敗、有沒有瀆職失職,還是由上級檢察機關介入調查吧。
昨日,一則來自央廣“中國之聲”的報道《河南一法院和當事人“合伙做生意”簽承諾書要求五五分》引發輿論熱議。當事人張俊國十多年前有宗債務糾紛在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審理,根據該法院的判決,張的合伙人欠張俊國8萬塊錢。按說法院都判了,接下來就是執行。但張俊國最終不但債務沒要回來,連擔保給法院的一輛桑塔納汽車也被非法變賣了。
更離奇的事情還在后頭。報道中稱,湖濱區法院為了彌補張俊國的損失,與張俊國簽訂了一份承諾書,讓張俊國去銀行“聯系”一些案件到該法院訴訟執行,緩交批量的訴訟費和執行費,再從被執行一方收回的費用中,張俊國和法院五五分成,或者張俊國給法院購買三輛轎車換取剩余費用作為補償。
法院是干什么的?評論圈里常常引用一句話,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正因為擔負著定分止爭、實現公正的重任,法院在保持獨立性和非營利性上才顯得格外重要。如果一家法院和當事人攜手做起了“生意”,誰還會相信,這里能實現法律所預期的公正?
相信不少讀者都和我一樣,對“法”如何能經由法院的權力得以變現頗感興趣。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媒體援引當事人的說詞,“合伙”的背景就是當時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一方低價購買銀行債務,再到法院執行。只要最后執行到位的款項超過購買數,即可實現贏利。張俊國的解釋更通俗,“比如銀行貸給他1000萬,我給銀行掏了200萬,把1000萬的債權買過來,就可以向它主張1000萬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債權轉移’,銀行的權利轉給我這里,由我來實現。我找他要200萬,正好夠本;要300萬,就賺一百萬。”
張向記者出示了一份他在湖濱區法院的執行案件明細,共有14個案件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而據稱,他共花費近100萬元,從三門峽市某銀行購買了10多個債權,總標的約1000萬。
這些在旁人看來近乎離奇的案件,不經意間就白描出那個年代、那個特定法院的基層
司法生態。盡管還有諸多細節需要求證,更需要權威調查,但現有信息已足以令圍觀者產生諸多合理懷疑:在收支兩條線的硬框框之下,法院如何操作從訴訟費和執行費中分成?報道援引時任湖濱區法院執行庭庭長馮福勞的話說,張俊國買的債務,省高院也有人買。這事兒原來就是這樣,各銀行都有。言下之意,這樣的“賣法”并非個案,而儼然是潛規則!
看上去我們得感謝當事人張俊國,他最終成了我們能夠享有知情權的“內鬼”。堡壘最容易從內部攻破,“違法”合伙人也是。目前涉事法院回應稱,“院領導非常重視”“紀檢部門已經介入”。但結果如何,實難預料。換了五任院長,公開接受當事人“捐贈”的車輛、餐票,多年來波瀾不驚,法院紀委明顯形同虛設。輿論曝光了,它宣稱“介入”,能調查出些什么呢?法院自己有沒有腐敗、有沒有瀆職失職,還是由上級檢察機關介入調查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內部調查只會令司法公信加速流失。
□王灝軍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法院“賣法”離奇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