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可怕的不是準岳母要開的“奇葩證明”
近日,一位年輕人到福建泉州市安溪縣公安局要開無犯罪記錄證明,理由是準岳母要求“無犯罪記錄”才同意女兒出嫁。但從去年8月22日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暨打四黑除四害專項行動辦公室就取消了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其中第14項,就是不給個人開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經辦的民警小王堅持不能開,這個小伙只好憂郁地離開了。(1月20日《海峽都市報》)
時下但凡牽涉到“奇葩證明”,總能引發關注。此前諸多領域需要公民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就被認為是“奇葩證明”。但這個新聞,嚴格上說,其實與“奇葩證明”無關,而只是關系到準岳母的“奇葩要求”,其頂多只能說是眾多所謂準丈母娘對準女婿“奇葩要求中”的一項而已,不必將之與一些公共領域或制度中要求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相提并論。
在相關部門明確要求不再開具“無犯罪記錄”后,對“無犯罪記錄”證明的適用其實也作出了明確的限定范圍:無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的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梢?,不僅個人開不到無犯罪記錄,派出所也沒有義務去開具。所以,從法律上看,這位準岳母的要求其實是無法實現的。不過,畢竟是準岳母,通過雙方之間更多的溝通,其實完全無需這一證明。
而真正需要警惕的開“無犯罪記錄”的要求,其實不是有類似“無理”要求的準岳母,而是一些不合理的規定、制度的“任性”。此前有媒體就報道稱,雖然目前“無犯罪記錄”等奇葩證明已經明確不再開具,但記者采訪銀行、房產中介等基層部門和單位卻發現,由于種種原因,對于證明材料甚至“奇葩”證明的需求量依然很大。換言之,對“奇葩證明”仍有要求的可不只是“奇葩”準岳母,那些公安機關已經不再開具,但卻依然受到種種不合理制度“規定”的“奇葩證明”或許還在難為更多的人。
因此,正如此前媒體早就呼吁過的,對于奇葩證明的清理,不能止于公安機關“不再開具”,而更要加大對奇葩證明“市場需求”的清理力度,如此才能讓更多的人實實在在的免于奇葩證明之擾。在某種程度上,奇葩證明的“去而不廢”,其實是源自某種社會管理思維的慣性,而連準岳母都要求女婿去開所謂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也很難說不是在過去那樣一種社會管理思維下被塑造出的“怪誕反應”。這也更加驗證了,社會管理理念對于普通人思維與行為的塑造作用。連普通人都如此,那么對那些長期以來習慣了種種靠“證明”去辦事的機構而言,要真正刷新管理思維,及時終結不合理的“證明”要求,其難度就更不應該低估了。
一位準岳母對于準女婿的“奇葩”要求,沒那么可怕,也實在不足慮。真正值得關注與反思的是,這樣的要求是否有著社會大環境的影響?而類似于制度層面對于個體的強制性“奇葩”要求,又是否得到了有效的終結?這才是這個頗具“黑色幽默”意味的個案中,應該讀出的“嚴肅”和予以正視的真問題。(朱昌俊)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準岳母要求“無犯罪記錄” “奇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