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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體系不能僅僅為權力“加持”
這樣的征信系統,說到底是對用戶或者公民權利的一種制約性規定,實質也是對電力公司一方權力的加重。對公民失信行為如何認定,更是關涉公民權利的重大事務,因此要慎重以待。
如果忘記交電費對你來說是一件常有的事,那么以后一定要注意了。據報道,國網浙江省電力公司規定,從本月起,在12個月內有兩次及以上逾期交納電費、違約竊電等失信行為的用戶,今后貸款、辦簽證等都會受影響。其實,對杭州地區的電力用戶來說,這項規定從去年5月就已開始實施了。但從今年開始,該規定的實施范圍已經擴大到全省電力用戶。
我倒不是說將征信體系引入交電費工作十分不該,但我的確想了解一個問題,在某一領域引入征信體系應有的程序是什么?比如,要不要經過社會咨詢、民主論證,要不要經過類似立法所必經的程序?從浙江的做法看來,似乎就是電力公司單方面覺得“此計甚好”,
便將征信用于收繳電費上,成了行業性的“規定”。另外,我也想了解的是,到底何種行為應當受到失信認定的處罰?就浙江電力公司的規定來看,似乎仍是他們單方面給出的答案。
對于電力公司而言,引入征信體系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但是這樣的征信系統,說到底是對用戶或者公民權利的一種制約性規定,實質也是對電力公司一方權力的加重。用電交費固然是天經地義,但畢竟這事涉一個壟斷性國企與普通用戶之間的關系,也事涉服務提供者與服務接受者之間的關系,本身就很微妙難言,征信系統卻偏偏還要為處于強勢的一方進行權力“加持”,而將二者的關系弄得更加微妙難言。
我總覺得現在有一個趨勢,就是一些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對凡屬“麻煩”的事情,都迫不及待地想把它們納入征信系統。比如,在杭州地鐵逃票也將成個人信用“污點”,深圳行人闖紅燈及福建業主拒繳物業費的行為,都擬納入個人征信系統……從此來看,把什么都與個人征信系統綁到一起,儼然成為當下公共管理的一大特色,一個“路徑依賴”。但我總隱約覺得,它們的意圖并不是為了整體的社會信用建設,而僅僅是為了給自身擴權。
從現實看,社會信用制度的建設確有必要,我也從不反對征信系統的建立與完善。我反對的只是以征信的名義來擴大強勢者的權力,而進一步壓縮公民的權利空間。就以去年11月新的《福建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的擬將業主拒繳物業費行為納入征信系統為例。本來對于業主來說,必然是為其享受到的服務而付費,反之則拒繳。這也使得物業費本身有了一種權利的屬性。但一旦與征信相綁,這種權利屬性則不再具備,從而也使業主失去了可能制衡物業的手段。
征信是一個嚴肅的社會體系,對公民失信行為如何認定,更是關涉公民權利的重大事務,因此要慎重以待。征信系統如何不傷及公民正當權利,如何不僅僅只為權勢機構“加持”,這是在征信體系建設尚未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配套之前,首先應當防范的問題。
□楊耕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征信體系 權力“加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