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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出臺新規:六類案件應制作電子卷宗
中新網1月5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制作使用電子卷宗工作規定(試行)》,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審查起訴、提請抗訴等六類案件應制作電子卷宗。
《規定》共五章十九條,主要規定了電子卷宗的概念、各部門職責分工、電子卷宗制作、使用、責任追究等內容,為規范電子卷宗的制作、使用以及確保電子卷宗系統安全、可靠運行提供制度保障。
《規定》明確,以下六類案件應當制作電子卷宗:偵查機關移送的審查起訴、申請強制醫療、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案件;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不起訴的案件;報請上級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案件;提請上級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提請上級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報請最高檢核準追訴的案件?!兑幎ā愤€要求,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以外流轉的絕密級案件,不得制作電子卷宗。
依據《規定》,電子卷宗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生成:對紙質原始卷宗進行掃描、攝制;上傳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移送的符合要求的電子文檔;其他可以生成符合要求的電子卷宗的方式。
《規定》要求,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在決定受理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完成電子卷宗的制作、上傳;案件材料特別多的,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電子卷宗的制作、上傳。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制作、上傳的,應當將案件先移送辦案部門,并在不影響辦案的情況下繼續完成電子卷宗的制作、上傳。
據最高檢案管辦負責人介紹,電子卷宗系統是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子系統,是其重要組成部分,包含卷宗制作、內部閱卷和律師閱卷等功能,該系統可以方便案件承辦人摘錄復制卷宗內容,為領導審批和檢委會討論案件提供全面信息,方便律師閱卷并根據申請提供電子卷宗光盤。
目前,已經有28個省檢察機關上線運行電子卷宗系統,在提升檢察機關案件辦理和流轉效率、加強辦案監督管理、保障律師合法權益等方面將發揮重要作用。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最高檢 電子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