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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官員閃電復出不違規但是違民意
合法合規不代表符合民意。鑒于事件造成了較壞的社會影響,民眾對龐康穩的閃電復出,自然會產生質疑。產生質疑的主要原因,則在于對事件調查結果缺乏了解。
今年8月因砸打湛江副市長梁志鵬而被停職的湛江市政法委副書記、湛江市維穩辦主任龐康穩,日前已易地為官,到湛江經濟開發區任黨委委員(正處級),消息傳開后,引來公眾頗多關注。
我們首先必須明確的是,龐康穩到湛江經濟開發區任黨委委員,并不違反法律法規。龐康穩因砸打湛江副市長被停職而非被撤職,而停職本身不是處分,只是方便組織調查的一種手段。一般來說,有關部門宣布某官員停職接受調查,事后會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結論,應當處分的依法給予處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如果調查認為不需要處分的則會恢復行使職務,或者另行安排工作。從龐康穩平級調任的決定來看,龐康穩的行為雖然造成了較壞的影響,卻不足以構成降級、撤職以上處分,更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有關部門依組織程序為其安排新職務,是沒有問題的。
目前,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主要依據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六種,只有受到降級、撤職處分的,才不能再擔任高于或相當于原職級的職務,受到開除處分的,則不能再擔任公務員;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大致相同。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黨內職務的處理,也是只有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才不能在一定時限內安排高于或相當于處分前原職級的職務。因此,如果龐康穩沒有受到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其平調湛江經濟開發區,是符合法律法規的。
當然,合法合規不代表符合民意。鑒于事件在全國范圍內都造成了較壞的社會影響,民眾對龐康穩的閃電復出自然會產生質疑。產生質疑的主要原因,則在于對事件調查結果缺乏了解。如果當時龐康穩和梁志鵬打架的性質只相當于普通爭吵或工作矛盾,自然沒必要給予處分,或沒必要給予較重處分,那么,及時安排他工作也是完全應當的。但是,問題的關鍵也在這里,既然已經成為一起公共事件,公眾自然有權要求知情,有關部門也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調查處理結果,在重新安排龐康穩工作時,更有必要作出說明。沒有充分的信息公開,未能及時回應公眾關切,就難免受到質疑,雖然這種質疑對龐康穩不一定公平。
此事也是一個提醒,目前公務員管理制度特別是與公務員處分、調查相關的制度仍然不夠完善。比如,對于廣泛應用的免職、停職處理決定,仍缺乏法律依據,也沒有相關的程序性規定,免職、停職后恢復任職要遵循什么程序更是缺乏。這也是停職、免職官員復出后頻頻引發爭議的主要原因。由此,盡快完善相關制度就成了解決問題的不二途徑。制度完善了,任何公眾關心的問題都依規而行,才能減少公眾的質疑甚至“死磕”。
□朱恒順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打人官員閃電復出 龐康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