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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這份“保障”,章某以戴某的家為家,對外以“夫妻”相稱,與戴某一起打工賺錢,供養戴某的兒子上學。雖共同生活中有些不愉快,不過“夫妻生活”還算和睦。
患重病被女方“掃地出門”男子打官司索賠5萬元
今年3月,章某被確診為肺癌。章某用老家的土地征收款10多萬元進行手術治療。戴某沒替章某分擔醫療費,且出院后,章某明顯感覺戴某開始疏遠他了。八九月份,戴某委婉“勸”章某回老家養病。
章某覺得“心寒”,11月份拿出《協議》起訴戴某,要求支付2005年至2015年這10年每年5000元,總共5萬元的“勞動報酬”。
建德法院在今年11月23日和12月15日兩次開庭審理本案。法庭上,戴某稱,《協議》當初是章某逼迫她簽下的,之后雙方從沒提起過這份《協議》,她沒想到這么多年還保留著;《協議》具有人身依附關系,屬無效協議;雙方同居期間,章某也沒為她家賺多少錢,平時還喜歡打牌。“我沒逼她。”章某說。
法官協調下雙方昨達成和解女方愿支付男方1.8萬元“補償費”
經法協調,戴某和章某昨和解并達成調解協議,戴某愿支付章某1.8萬元“補償費”,并當庭支付1萬元,還有8千元等章某搬離后就付。
據雙方簽的同居協議的約定,主張戴某向其支付5萬元“勞動報酬”,這筆錢實際上也是要求戴某支付“分手費”,如果正常審理,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分析認為,分手費一般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提出解除關系的一方,向另一方自愿支付,或應對方要求而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以彌補對方的“情感傷害”,也有稱之為“青春損失費”或“青春補償費”。有點類似于夫妻簽訂的忠誠協議,只要不出現協議約定的情況,就不用支付。但雙方同居生活期間,章某幫戴某撫養兒子,對戴某家有幫助,現身患癌癥,從情理和人道主義角度,戴某應對章某予以幫助。
編輯:曾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