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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丟公司價值百萬粉鉆 最后賠5萬元
施小姐在工作中不慎將由其經手的一顆價值百萬的粉鉆弄丟,公司認為她有重大責任,給予其記過處分并要求賠償20萬元。這讓月薪僅5000元的施 小姐頗感委屈。近日,黃浦區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糾紛作出判決,認為該賠償數額明顯過高,有失公允,酌情將賠償數額調整為5萬元。
施小姐自2009年起進入上海某知名銀樓工作,主要負責策劃會展等工作。去年,她在經理的安排下參與了一場香港珠寶展的組織聯絡工作。2月24 日上午,施小姐到倉庫辦理相關手續后,將一顆1.01克拉的粉色裸鉆與其他展品一同進行包裝、貼封,并寄存于倉庫。第二天,施小姐與同事一起辦理交接手續 后將包裹交由報關托運公司打包鉛封啟運。
一周后,包裹運抵香港展會現場。次日下午,施小姐領出經確認外包裝無誤的4件展品,但拆包后竟發現粉鉆并不在包裝內。公司隨即向警方報案,警方在偵查后排除了犯罪事實,同時向該公司發出安全防范建議書。
此后,公司內部對該事件進行了分析,認為市場部經理和施小姐作為領隊和具體辦事員,未按企業內部制度要求執行,缺乏嚴密的跟蹤監控,應承擔相應責 任。為此,公司根據獎懲條例作出處理決定,由施小姐賠償20萬元并給予記過處分,公司領導班子、部門領導等參展組織人員賠償82萬元。
收到公司的處理決定后,施小姐與公司均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施小姐應賠償公司20萬元。施小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公司辯稱,該事件被認定為確認事故,公司按照調查及定責結果,根據公司獎懲條例作出處理決定,20萬元不足粉鉆購入價格的20%,剩余部分公司領導班子均支付了各自賠償款,因此該處罰既有事實依據,也有制度依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施小姐未能恪守謹慎勤勉之責,致使粉鉆遺失,造成單位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20萬元賠償數額明顯過高。
法官算了一筆經濟賬:施小姐月工資僅為5000元,在該公司工作不滿5年,合計收入不足30萬元,如果要求其賠償20萬元,會造成員工的責任和 權利嚴重失衡,過于苛責勞動者。同時,法官指出,該公司在管理制度及教育培訓上也存在缺失,未對境外參展的貴重展品進行投保,沒有設置規避風險的必要措 施,卻在風險發生后將損失轉嫁于勞動者,有失公允。據此作出上述裁決。
編輯:陳佳
關鍵詞:女子丟公司 價值百萬粉鉆 最后賠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