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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禁止代孕”改為“規范代孕”
新京報訊 (首席記者王姝)在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基礎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新增規定:“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對此,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時,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對于代孕不應一棒子打死,“禁止代孕”可改為“規范代孕”。
委員建議禁止代孕應慎重考慮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嚴以新提出,本次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主要目的是為實施“全面二孩”提供法律保障,因此,修法應該圍繞“全面二孩”展開,沒必要涉及代孕問題。如果增加禁止代孕相關條款,“法律實施以后對社會的影響會怎么樣,有沒有做評估?其中涉及很多的法律問題”,他強調說,“(代孕)究竟是禁止還是要規范?是在這部法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上提,還是在有關其他法律上提出,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
“代孕問題是關系到每一個公民的生育權的問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表示,2014年她做全國失獨家庭的調研時發現,有些失獨家庭希望政府幫助他們再生一個孩子。她舉實例說,一個失獨家庭由于女方失去了生育能力,想找代孕可花不起錢,最終只能雙方離婚,男方又組建了一個家庭生了一個孩子,留下女方孤獨一人,“當時他們特別想政府幫忙。我們去年寫失獨家庭調研報告中,提出的一個建議就是通過輔助生殖技術,用最便宜的錢幫助失獨家庭再生一個子女”。
孫曉梅建議,代孕問題如果寫入法律,應廣泛征求意見,制定專門法律條款,對代孕在什么情況下合法、什么情況下違法,誰來監督、法律責任等等作出詳細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周天鴻表示,美國有26個州允許代孕,臺灣地區也經歷著從全面禁止到逐步開放的過程。如果法律對“代孕”一棒子打死,“地下代孕”可能會繼續存在,一些有代孕需求的人也許會選擇允許代孕的國家,因此,是否從法律層面禁止代孕應該慎重考慮。
部分委員支持“禁止代孕”入法
也有委員支持“禁止代孕”入法。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帆表示,目前代孕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些沒有資質的醫療機構也在非法實施代孕,一些中介組織在“地下”非法采精、供精、采卵、供卵、搞代孕等。他強調說,目前對于代孕問題只有兩個部門規章做出了相關規定,因此本次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改,“禁止代孕”條款寫入法律很有必要。
■ 焦點
昨日分組審議,應否刪除失獨家庭扶助條款,以及社會撫養費問題等,也引起委員熱議。
1 是否刪除失獨家庭扶助條款?
草案刪除了跟獨生子女獎勵有關的規定,其中包括失獨家庭扶助條款:“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對此,杜黎明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失獨家庭扶助條款應該保留不應刪除,“無論是從道義上還是從政策法律層面上,我認為刪除都是不合適的,應當繼續予以幫扶。2004年以來,國家對農村年滿60周歲的實施計劃生育的父母發放獎勵扶助金;2007年以來,對城鄉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父母發放特別扶助金,這些政策的出臺深得群眾擁護。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是各省區市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基本依據,如果上位法沒有明確表述應當幫扶,將給各省區市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帶來很大困難”,杜黎明說。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許振超也提出,雖然衛計委表態“老人老辦法”,失獨家庭會繼續得到扶助,但是“法無規定不可為”,“真要出現了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的情況,父母去找誰求助?找政府,沒有法律依據,找計生委?”
2 社會撫養費是否有必要調整?
“在這次修法中,建議妥善處理社會撫養費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明雯說,“一直以來,社會撫養費的爭議非常大。我國人口目前面臨嚴峻的形勢,‘十三五’規劃建議說得很清楚,目前我國人口結構明顯是高齡少子的特征,適齡人口的生育意愿明顯降低,與此同時,老齡化趨勢很明顯,在這個時候,我個人認為,關于社會撫養費的問題到了必須調整的時候了”。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馬馼提出,五中全會決定實施全面二孩后,“有的人年齡比較大,急急忙忙就懷孕了,現在人大還沒討論通過修正案,地方政策也沒有出臺,還收社會撫養費嗎?這個問題,建議做點人性化處理”。
聲音
留學生群體,在國外生的小孩算不算一對夫妻生兩個小孩的數字累計范圍?如果在美國、日本、德國、法國等外國生了第二個小孩,回來生第三個小孩,在國外生的第二個小孩符不符合一對夫妻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政策?我是一個大學的校長,以前在錄用人的時候遇到這樣的問題。希望有一個國家層面的明確解釋。再有,再婚家庭的情況,再婚的時候一方或者兩方以前生育有小孩,再結婚的時候,生育指標怎么算?——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李建保
編輯:曾珂
關鍵詞:禁止代孕 規范代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