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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免稅”不僅是慈善法的命題
21日,慈善法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慈善稅收優惠問題,二審稿作出相應修改,增加“扶貧濟困”可實行特殊稅收優惠的規定。專家建議,“稅收優惠”原則規定還應與專門稅法相銜接,才能讓這些“口惠”真正變成“實惠”。(12月22日《南方都市報》)
事實上,早在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落實和完善公益性捐贈減免稅政策等發展慈善事業的措施,提出要匯聚更多愛心扶貧濟困。1年多的實踐表明,公益性捐贈減免稅政策,推動中國慈善事業向政策更加完善、形式更加豐富、運作更加透明的方向發展。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慈善法草案二審稿,增加“扶貧濟困”可實行特殊稅收優惠的規定,是對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積極回應。
不可否認,中國目前仍然缺乏對慈善的激勵機制,阻礙了慈善事業的發展。統計數據顯示,中國富人捐贈逐年下降;2014年,我國財富排名前100位的企業家,超過七成是“零捐贈”。特別是,中國富人在做慈善的系統和持續性等方面比較久缺,熱衷于救災式的集中捐贈。而與之相對應的卻是,中國富人引領中國乃至全世界的奢侈品消費,為中國連續多年蟬聯“奢侈品消費全球第一”立下了“汗馬功勞”。因此,應借鑒國外做法,政府采取以慈善資金抵扣稅收等政策,鼓勵富人們多做慈善事業。
然而,捐贈稅收優惠,不僅是慈善法的命題。其實,中國針對慈善捐贈行為,是有減免稅收的相關法律的。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均提到“內資企業和個人,向慈善公益組織的捐款額度,如果占應納稅所得額度比例分別在3%或30%以內的,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此次慈善法草案二審稿,增加“扶貧濟困”可實行特殊稅收優惠的規定,更是對慈善捐贈稅收優惠的一次重申。
問題是,目前中國對公益性捐贈減免稅政策的相關規定較為原則性,具體細節上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強。例如,股權、不動產等方面的公益性捐贈減免稅政策沒有得到完善,異地捐贈時往往會出現減免稅政策得不到落實的情形,哪些組織可以享受減免稅政策也存在較大分歧,認定程序需更加清晰且更具普惠性。因此,下一步,應采納專家建議,未來專門稅收法律的完善,應納入慈善稅收優惠的考慮。同時,慈善法的制定,也要考慮與《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等在條文和名詞上的一致性,避免模糊表達,才能盡快應用于實踐,使慈善捐贈稅收優惠,真正從“口惠”變成“實惠”。(汪昌蓮)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捐贈免稅”“扶貧濟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