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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務亂象,問責須有“追溯力”
據報道,11月2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聽取了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同時公布的《關于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情況的調研報告》顯示,2014年我國地方債務增幅高達41%。
誠然,近年來,地方政府為了“穩增長”,適度地進行財政刺激或許不可避免,但是,去年一年,地方政府債務余額比上一年增加4.5萬億元。更為令人擔憂的是,面對此等亂象,在新預算法和43號文(《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已出臺一年多之后,至今仍沒有一個地方政府或地方領導因此被問責,這更為令人感到驚詫。
事實上,對地方債務的形式管控,在新預算法和43號文里早有規定。但是,以事實觀之,對地方債務的形式管控,并沒有取得實際成效,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舉債發放養老金。
面對規范性制度出臺之后,地方債務亂象仍然觸目驚心,顯然,當下我們極有必要進行反思。
首先,對地方債務的定性,需要將更多的“變相債務”包括其中。比如,在近兩年地方政府舉債的常規通道受阻之下,部分地方政府嘗試逆勢創新,通過將地方財政與銀行、國有企業等合作成立基金的形式進行變相舉債,這類基金在運作過程中行政色彩極其深厚,而我們對這種地方債務衍化出的新模式,需要有一定的提前思考。
其次,盡快啟動地方債務常態化的公開機制。比如,針對地方政府的負債額度、負債率、償債率等,應該盡快讓常態化公開機制運行起來。具體為,地方政府應定期主動上報上述信息。而審計部門則可在地方政府及時上報信息的基礎上,第一時間進行審核,并在審核之后及時公開發布。
而更重要的是,在此之外,對地方債務的監督與管控,是一個追溯、問責的過程,債務的問責要有“追溯力”。不能不說,地方債務亂象與追責不力有很大關系。
《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曾經強調,把政府性債務作為一個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對脫離實際過度舉債、違法違規舉債或擔保、違規使用債務資金、惡意逃廢債務等行為,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針對地方債務亂象,詳細的問責機制亦應盡快出臺。比如,針對違規舉債的額度、違規舉債的使用情況以及違規舉債對地方財政可持續性所造成的成果等,應該詳細甄別、明確具體的問責標準。
同時,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債務問題短期之內不會暴露出來,而有些官員可能會在問題爆發之前,就調任他職。所以,地方債務違規的責任追究,也要有追溯力,可以把終生追責納入進來。
在我國經濟調結構已明確進入爬坡過坎之際,對地方債務的管控需要盡快形成閉環模式,堅決遏制住地方債務亂象,才會讓新經濟時代早點到來。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地方債務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