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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故意殺人死刑復核案主審法官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12月11日電 “復旦大學醫學院學生投毒案”自2013年案發以來一直備受社會各界關注。11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將該案罪犯林森浩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如何審查及判斷該案案情?核準林森浩死刑的理由是什么?是否考慮了辯護律師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本案的主審法官就公眾關心的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記者:請簡要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復核審理過程。
法官:我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死刑復核一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全體成員認真審閱了全部案卷材料,赴當地看守所訊問了林森浩,聽取了林森浩委托的辯護律師的意見,進行了相關的專業咨詢。在對一、二審認定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審判程序進行全面審查的基礎上,經合議庭評議,依法作出了核準林森浩死刑的裁定。
復核過程中,林森浩及其親屬曾數次申請另行委托辯護律師,我院始終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均作出同意申請的決定,并對辯護律師的閱卷權、辯護權等各項權利予以充分保障。
記者:本案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審理,那么案件的事實真相是什么?
法官:本案案情相信公眾已經比較熟悉。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被告人林森浩與被害人黃洋分別系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2010級碩士研究生,同住一間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瑣事對黃洋不滿,決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黃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設法從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影像醫學實驗室取出其此前存放于此處的、內裝有剩余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原液的試劑瓶和注射器。當日17時50分許,林森浩趁宿舍無人之機,將試劑瓶和注射器內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投入該室飲水機內。
4月1日9時許,黃洋從飲水機接水飲用后出現嘔吐等癥狀,當日中午到中山醫院就診。此后數日,黃洋多次到醫院就診,且病情趨重,轉至重癥監護室救治。4月12日零時許,公安機關確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對其傳喚后,林森浩才如實供述了其向飲水機投放二甲基亞硝胺的事實。
4月16日,黃洋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黃洋系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的依據是什么?
法官: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以公民生命權利為犯罪客體的嚴重犯罪。判定被告人林森浩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主要取決于兩方面:一是林森浩主觀上是否具有殺人的故意;二是林森浩客觀上是否實施了殺人的行為。
根據我院復核確認的事實和證據,林森浩在案發前一年多做醫學動物實驗時,使用過二甲基亞硝胺,了解二甲基亞硝胺系劇毒化學品且有嚴重危害性。林森浩為泄憤,有預謀、有計劃地向宿舍飲水機內投放大劑量的二甲基亞硝胺原液,致被害人黃洋接水飲用后中毒。在黃洋入院特別是轉入重癥監護室救治期間,林森浩仍刻意向救治醫院隱瞞真相,編造謊言,有意延誤對被害人救治,其殺人故意明顯,其行為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告人林森浩死刑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認真貫徹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和適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則,嚴格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礎上嚴格依法作出是否核準被告人死刑的裁定。
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作為一名醫學專業的研究生,本應利用專業知識服務社會,且尊重生命、關愛生命更應是其天職。但林森浩僅因日常瑣事對被害人不滿,為泄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醫學知識,蓄意向飲水機內投放劇毒化學品,故意殺死無辜的被害人,漠視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屬罪刑極其嚴重,論罪應當依法判處死刑。林森浩歸案后雖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故依法核準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記者:本案復核過程中,辯護律師曾經提出了一些辯護意見。對于這些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審查及判斷的?
法官:對辯護律師在本案中提出的辯護意見,合議庭高度重視,進行了認真審查。對于其中所涉及的專業性問題,合議庭也向有關機構分別進行了咨詢或核實。
第一,辯護律師提出,飲水桶內水樣、黃洋尿樣和飲水杯均是黃洋的同學自行提取,檢材有被污染可能。
最高法審查認為,黃洋的同學提取上述物證時,屬于為治療而查明病因所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向鑒定機構提取上述檢材,程序并無不當。原始檢材的提取人均為醫學專業研究生,具備無菌操作知識,使用的是無菌器材,提取過程中操作規范。檢材受到污染一說缺乏客觀依據。由公安人員提取的飲水桶出水口封裝蓋上亦檢出二甲基亞硝胺,也可佐證原始檢材未受到污染。故對辯護律師的該項辯護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第二,辯護律師提出,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開始對黃洋尿樣未檢出二甲基亞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卻在從司鑒所調取的黃洋尿樣中檢出二甲基亞硝胺,兩家鑒定機構對黃洋尿樣的檢驗結果相互矛盾。
最高法審查認為,物鑒中心從黃洋尿樣中檢出二甲基亞硝胺,與林森浩在飲水機投放二甲基亞硝胺,后黃洋從該飲水機接水飲用后中毒死亡的事實能相互印證,且司鑒所相關鑒定人員在偵查階段的證言已對前后兩次檢驗結果的差異作出了合理解釋。該證言經一審當庭質證,一、二審法院均予采信。故對辯護律師的該項辯護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第三,辯護律師提出,黃洋攝入的二甲基亞硝胺的含量難以達到致死量。黃洋的死亡原因除二甲基亞硝胺的影響外,無法排除黃洋可能死于藥物過敏、藥物性肝損傷和藥物性腎損傷疊加因素的合理懷疑。
最高法審查認為,關于致死量的問題,辯護律師的意見缺乏客觀依據。林森浩此前曾做過醫學動物試驗,明知確可造成危害,且本案證據已經足以證實林森浩的投放毒物殺人行為與黃洋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明確的因果關系。另外,為慎重起見,受檢察機關委托,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在審查起訴階段組織多名專家,在重新尸檢、組織器官檢驗、組織病理學檢查和全面查閱治療記錄的基礎上,經充分論證,確認了黃洋死因。故對辯護律師的該項辯護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編輯:曾珂
關鍵詞:林森浩被執行死刑 主審法官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