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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協議新草案分歧依舊明顯
新華社巴黎12月3日電(記者唐志強 韓冰)巴黎氣候變化大會3日發布一份新的氣候協議草案,梳理整合了過去幾天的談判成果。與先前版本相比,新草案在少數條款的案文表述上更清晰,但整體進展并不明顯。各方對如何在協議各要素中具體體現“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仍有較大分歧。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基本原則之一,作為《公約》下的法律文件,巴黎氣候協議應繼續遵循這一原則。各方對此已有廣泛共識,然而對如何將原則具體體現到協議要素中意見不一。
在減排上,發達國家主張以各國“自主貢獻”的方式體現區別,不再區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則主張繼續區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自主貢獻”的同時,要求發達國家發揮領導力,承擔全經濟范圍絕對量化減排目標,而發展中國家開展多樣化減緩氣候變化行動。
在資金上,發達國家主張,除了他們要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外,其他“有能力的”國家也應承擔資金支持義務;發展中國家則堅持,發達國家必須提供資金支持,而發展中國家沒有相關義務。
在行動和支持透明度上,發達國家主張建立單一體系,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行動進展進行測量、報告與核查;發展中國家則主張,在透明度上也要區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兩者報告的內容和相關要求應有所差別。
“區別的本質是公平,而公平是‘氣候正義’的核心,”世界自然基金會氣候談判代表團團長塔斯尼姆·埃索普說,“我們必須考慮到是誰造成了氣候變化,誰該為此承擔責任。”
她說,落實“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確保世界各國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的基礎。發達國家無視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需求,宣稱“世界不同了”,企圖讓所有國家都承擔一樣的責任,這讓氣候談判變得非常復雜。
77國集團主席諾齊波·姆克薩卡托-迪塞科表示,“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不容重新談判,目前各方要做的是確定如何在巴黎協議中落實這一原則,以加強《公約》的實施。
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解振華說,氣候變化是全球面臨的共同挑戰,大家應同舟共濟、合作共贏。巴黎協議應繼續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對原則的具體落實,《中法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提供了可取方案。希望各方在談判中采取靈活的態度,積極、建設性地解決問題。(完)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巴黎協議新草案 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