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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謂的證明”才是“奇葩證明”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通知》。其中,“堅決砍掉各類無謂的證明和繁瑣的手續”這一條,備受公眾關注。也就是說,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和蓋章環節,今后原則上一律取消。這些“無謂的證明”,就是民間所說的“奇葩證明”。
吐槽“奇葩證明”,猶如吐槽中國足球一樣,這幾年已經成了隔三差五便會出現一次的獨特“風景”。今年早些時候,有人曾經對媒體公開報道的28起“奇葩證明”新聞進行了梳理,發現證明親屬關系的便有11起,除了著名的“你媽是你媽”,還有“我爸是我爸”“我女兒是我女兒”一類,涉及了15個單位,包括房產、土地、民政、公安、社保、計生、氣象等部門。按照當下職能部門的共性,再按前人“以所見知所不見”的邏輯推理,則所謂“奇葩證明”很可能是個全方位的存在。
當“奇葩證明”千夫所指之后,相繼有一些領域的職能部門明確宣稱自己今后不再開具,此舉曾經引來輿論的一片歡呼。但在歡呼之際我就有過疑問:他那里不開了,并不等于取消了、不要了,只是他那里不管了而已,說不好聽的是當了甩手掌柜,不肯背負怨名。然而如此一來,再開“奇葩證明”的話,群眾反而不知所措了,到哪兒去開?因此,欲從根本上杜絕“奇葩證明”,還必須在源頭上做文章。現在,國務院的《通知》正有這種意味。
有一點我以為應該明確,那就是證明的“奇葩”與否,不能望文生義,不能為了一時口快而將必須提供的證明隨意簡化為“××是××”,應當分清法律要求與無事生非的原則界限。所謂法律要求,就是按照法律程序所必須的證明,盡管聽來可能頗為怪異,但如此要求往往正是從保護公民切身利益的角度出發。非如此而不可,就不能視為“奇葩”。就說那個著名的“你媽是你媽”吧,出境游一些國家和地區,必須要明確一名親人為緊急聯絡人,一旦發生意外,這個緊急聯絡人要全權參與善后處理與接受保險公司理賠,因而其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在事前確認則非常重要。這種要求本身實際上是對當事人認真負責的一種表現,當事人可曾意識到了?意識到了的話,為什么非要把自己在老家的母親搬出來?嚴格地說,此例本來不必弄得“劍拔弩張”,頗有嘩眾取寵的意味。
所謂無事生非,正如4月8日《人民日報》的盤點,單位錄取新人,需要“人品”證明;去銀行換殘幣,需要“非故意燒毀錢幣”證明;醫保報銷,需要“自己扭傷腳脖子”證明。諸如此類,才可歸入“奇葩”的范疇。還有就是,職能部門通過信息聯網就能輕易解決的證明,卻為了彰顯權力的存在而把群眾折騰得七葷八素,“奇葩”的不是證明本身,而是辦理的過程,無論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對群眾構成了一種刁難。吊詭的是,往往又可以花錢了事。比如說“你媽是你媽”,當事人最后向旅行社交了60元錢就無需再去證明,旅行社不知運用怎樣的神通去搞掂。如果說“你媽是你媽”的證明屬于“奇葩”的話,“奇葩”之處在這里。只能悲嘆,旅行社對“你媽是你媽”的證明功用,同樣不明所以,稀里糊涂。
還有一點必須看到的是,國務院的《通知》不是要專項治理“奇葩證明”,而是要求職能部門為公眾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務,按照服務便民利民、辦事依法依規、信息公開透明、數據開放共享的總體要求,全面梳理公共服務事項,簡化優化辦事流程,改進創新服務方式。因此,“奇葩證明一律取消”作為新聞標題沒有問題,作為職能部門則僅僅是他們今后作為的一個方面,重要的是記住根本。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奇葩證明” “無謂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