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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起征點為何不是個稅改革方向

2015年11月24日 16:29 | 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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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道,財政部正在抓緊推進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有人認為,提高起征點不是個稅改革方向,筆者贊同此觀點。提高起征點是在當前個稅征管制度依然是代扣代繳,沒有其他個人和家庭免稅額的情況下的無奈選擇。

事實上,作為收入稅,個稅關注的是公平原則。在現行稅制下,收入完全一樣但是家庭情況迥異的兩位人士,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完全一樣,完全不考慮家庭因素、個人贍養負擔的異同,其實是有違公平原則的。那么,為什么稅務機關不愿意根據個人和家庭的實際情況確定納稅人的免稅額呢?為什么還要依靠整齊劃一地提高個稅起征點才能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呢?根源在于如果要按照個人和家庭的實際情況確定免稅額,必須把現行的代扣代繳制改為個人或者家庭自動申報制,稅務機關所擔心的是,如果納稅人不說實話,出現謊報、瞞報的情況,譬如沒有與父母同住的卻聲稱與父母同住,并騙取了“贍養父母免稅額”,會造成稅收收入的損失。而采用代扣代繳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把稅款收上來,方便了稅務機關的征管。

但提高個稅免征點可能會產生以下副作用:一,欠發達地區難以收到個稅。譬如,把個稅起征點提升到6000元,可能有更多的欠發達省區收不到個稅,因為這些省區的人均收入根本達不到個稅起征點,那么在這些省區就無法讓個稅發揮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二,個稅起征點提得越高,越難以推行以家庭為單位的個稅綜合征收改革,因為綜合征收體制下所提供的各種家庭和個人免稅額加在一起,可能還比不上個稅起征點的金額來得大!

既然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議精神提出要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和國家治理制度,要重新構造政府和民眾之間的關系,那么稅務機關就應首先選擇相信納稅人,納稅人也就會選擇相信稅務機關。在我國,個稅作為直接稅,是體現了政府與納稅人互動關系的重要稅種,啟動個稅征管體制的改革是我國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突破口之一。筆者認為,個稅征管制度從現行的按照十一類收入分類征收最終落實到把相關收入整合起來,進行綜合征收,并給予合理的免稅額,才是個稅改革的方向。

當務之急是邁出綜合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第一步,為穩妥起見,可以考慮先對年收入12萬以上的高收入人群試行個稅的自動申報制,把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納入綜合征收范圍,并根據納稅人家庭負擔情況計入抵扣因素,提供減免稅額度,并通過稅務稽查對謊報、瞞報者提出警告和懲罰。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以個人為單位還是以家庭為單位向稅務機關申報個稅。(作者林江是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政稅務系主任)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個稅改革 起征點 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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