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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管弒母”悲劇帶出情與法的思考
2015年10月31日,眉山市城區杭州路上發生一起車禍,50多歲的朱素芬與一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朱素芬受傷嚴重,隨后被轉到眉山人民醫院重癥監護室搶救。11月2日,朱素芬兒子鄭某某等家屬在探視時將朱素芬的呼吸管拔了,呼吸機報警后護理人員要去接呼吸機,被家屬阻止。朱素芬不久離世,目前包括她的兩個子女在內的多名家屬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已被警方采取強制措施。(11月20日《成都商報》)
生命是不分貧富貴賤的平等,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他人生命。然而,鄭某某卻親手拔掉了維持自己母親生命的呼吸管。這樣的“拔管弒母”舉動,即使如鄭某某所說有其苦衷和無奈,但“別有一番滋味”的悲情在權威的法律面前仍舊不會法外施恩。
“人生在世,有所為,有所不為”。為與不為的界限也就是底線,在感情層面的底線就是道德,在規則層面的底線就是法律。鄭某某及親屬在忽視傷者意愿的情況下,主動選擇“拔管弒母”,不管是在道德還是法律上都站不住腳。面對“殺了我,給我一個痛苦”這樣的臨死訴求,演員在影視劇中尚且不忍于心,作為兒子的鄭某某卻為何能對母親下的去手?
作為看客,我們也不必因為事不關己,就站在道德制高點上去隨意評說這樣的兒子“大逆不道”。正所謂“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每個人做任何事都是有其原因的。就此事件而言,朱素芬傷勢過重,治愈無望,同時需要高額的治療費用來維持生命。這對于這個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來講好比雪上加霜。當鄭某某及家屬無力承擔來自精神和經濟的雙重重擔時迫不得已地選擇了放棄治療。這樣的無奈或許可以理解。
無獨有偶,2009年,深圳的文裕章探望在醫院昏迷的妻子胡菁時,將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壓監測管等醫療設備拔掉。護士與醫生見狀上前制止,文阻止醫生救治,并說病人太痛苦了,要放棄治療。傷者家屬的心情和現實的困難人們可以理解,但是主動拔管真的就是放棄治療嗎?
其實,主動拔管與放棄治療有很大區別。主動拔管的行為對正在搶救中的人是致命的,在這種特定的情境下,主觀上希望傷者生命提前結束,客觀上有剝奪他人生命或阻止生命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條件。而放棄治療則是行為人主觀的放棄借助醫療器械或藥物維持生命以及恢復健康的行為,這并不存在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兩者本質的區別就在于前者是實質性的行為犯罪,后者則為道德上的罪行。二者在責任劃分上也大有不同。患者或家屬如果選擇放棄治療需要和醫院達成共識,并簽署相應協議,以便厘清雙方責任。如果是家屬在未和醫院協商下擅自將傷者呼吸管拔掉,那就脫離了道德層面而進入了法律的視野。
繼續將問題引向深入,如果拔管不是導致死亡的原因,是否還構成犯罪?答案依舊是肯定的。因為拔管客觀上是足以致命的行為,不要求實際致命。“比如我為了殺一個人,朝對方開了一槍,打沒打中并不影響這是殺人行為”。所以,朱素芬的兩個子女及多名家屬都難逃法律制裁。
總而言之,“放棄治療”是屬于道德層面的“大逆不道”,“主動拔管”卻是屬于法律層面上的“故意殺人”。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拔管弒母”放棄治療 道德犯罪 行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