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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頭文件”整治十年 亂象雖有所遏制但并未根治
引入司法審查是一大進步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人民法院2015年度十大經濟行政典型案例,其中一期案例引起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
2015年2月,江蘇省丹陽市珥陵鎮鴻潤超市向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增加蔬菜零售項目。但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其申請不符合丹陽市人民政府下發的《關于轉發市商務局〈丹陽市菜市場建設規范〉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遂決定對其變更申請不予登記。鴻潤超市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駁回通知書。丹陽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登記。市場監管局引用的文件規定與商務部有關規定不符,也違反了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依法不能作為認定被訴登記行為合法的依據。最終,法院判決撤銷涉案駁回通知書、市場監督管理局應重新作出登記。
“值得一提的是,在這一案例中,法院適用了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切實貫徹了行政訴訟法的修改精神,一并審查了‘紅頭文件’。”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李廣宇說,“‘紅頭文件’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公眾和市場主體,而且可以反復使用,如果‘紅頭文件’違法,危害遠比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危害要大。”
2014年,行政訴訟法迎來施行25年來的首次大修。而在修法過程中,關于“紅頭文件”能不能充當被告的問題,引起了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的強烈爭論。“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局限于行政相對人受到人身權、財產權方面的侵害。要有效阻止‘紅頭文件’濫發現象,必須讓老百姓能起訴政府的‘紅頭文件’,接受司法審查。”姜明安表示,把“紅頭文件”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必要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也表示,20多年前制定行政訴訟法時,并沒有意識到“紅頭文件”可能成為侵犯公民權利的載體和形式,應盡快建立對抽象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訴訟的制度,以此來約束“紅頭文件”。
最終,行政訴訟法中雖然沒有將“紅頭文件”列入受案范圍,但同時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而這些規定,也被認為是“非常大的進步”。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紅頭文件整治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