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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慈善法草案 做慈善 該不該享受稅收優惠
歷經十年努力,慈善法立法的階段性成果終于呈現在公眾面前,令人期待。為慈善事業立法,以法律之名重塑慈善公信力,必將推動我國慈善事業不斷開拓新境界。圖為幾位老人在焦作市武陟縣詹店鎮小馬營村慈善幸福院下象棋。新華社發
核心提示做慈善,是應當默默奉獻、深藏功與名;還是應該享受稅收優惠?什么人、什么組織,才有資格開展募捐?慈善組織能否利用捐贈資產進行投資?10月31日,正在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慈善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委員們就一些社會熱點問題紛紛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草案規定:慈善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境外捐贈用于慈善活動的物資,依法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正方:稅收優惠政策力度不夠
傅瑩委員說,目前的草案在稅收問題上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對于做慈善的企業和個人,尤其是重大的慈善捐贈或公益活動,需要有一個比較明確的優惠。“能不能在這方面稍微前進一步,有一個更積極的表述?”
蔡昉委員認為,其他國家慈善事業發展的歷程顯示:我們要給樂善好施的“行為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稅收激勵的措施非常必要,“我感覺目前激勵措施和力度不夠,在法律中應該規定優惠條件”。
“為什么與國外相比,我國的慈善熱情不那么高?這和稅收政策有一定的關系。在國外,一個企業或者自然人獲得收益用于慈善事業,可以減免稅收。”楊震委員提出,目前的規定不具體、不具可操作性。他建議,將“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改為“依法享受稅收減免優惠”。
張崇和委員查閱了稅收優惠的資料。國發[2014]61號文明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與其他國家相比,這個優惠確實不夠。”他介紹:在美國,企業捐贈可獲得15%左右的稅前抵扣,個人捐贈現金部分可以有30%至50%的稅收抵扣,個人遺產捐贈可以有100%的稅前抵扣。因此,他建議,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法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之前加上一句“加大對慈善事業的稅收優惠等支持力度”。
蘇曉云、王乃坤、閆小培等委員也都認為草案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力度不夠。
反方:不能全靠稅收優惠激勵慈善“國家稅務總局在稅收優惠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相關企業和慈善組織仍不滿意,主要反映是稅收優惠的面過窄,標準不高,即使符合條件但獲得優惠也有難處。”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勝明吐露,在起草慈善法過程中,各方面都認識到要完善稅收優惠,有的認為稅收優惠是制定慈善法最重要的問題,甚至認為只要把稅收優惠規定好了,慈善法的制定就取得成功。但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立法法的規定,稅收優惠的具體問題只能由稅收專門法律規定,不能在慈善法中作具體規定。“稅收優惠對鼓勵和促進慈善募捐具有積極作用,但不宜過分夸大在慈善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企業和個人之所以把財產捐獻出來,情況較為復雜,原因多種多樣,涉及慈善文化、社會責任等多個方面,稅收優惠只是其中一個方面。”
鄭功成委員指出,慈善法立法可以解決減免稅負的公平規則和程序問題,但減免的稅種與稅率只能由稅法來解決。
龍莊偉委員則認為不能全靠稅收優惠來激勵慈善。“這是‘拿大家的錢辦少數人的事’,不能夠單純強調稅收優惠政策來代替稅收政策的調整,應該用稅收政策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而不是稅收優惠。”
到底誰有資格開展募捐?
草案規定: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對象進行非公開募捐。依法登記滿兩年、運作規范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采取公開募捐方式開展公開募捐。
對網捐進行專題研究、法律規范
現實中,不少個人在網絡、微博、微信上發起募捐活動,也會有許多好心人解囊相助。
對此,孫寶樹委員說,應進一步擴大慈善法的覆蓋范圍。這部法律應當成為我國慈善事業的一部根本性法律,為今后慈善領域各相關法律法規乃至部門規章的制定發揮基礎性作用。但從目前草案的內容上來看,立法范圍偏窄。
“實際上,慈善領域一直呈現出多元化與多樣化的特點,存在著大量非正式慈善組織和非正規的慈善行為,比如民間人士利用網絡平臺組建未經登記的微公益組織,直接與網民開展點對點的慈善活動。又如因生活困難或身患重病等原因,自行在街頭、網絡以及手機微信等平臺上開展的各種募捐活動。”孫寶樹委員指出,草案僅原則性規定,難以有效限制和監管,應考慮在本法中增加,完善細化相關規定,并考慮疏堵結合。
周天鴻委員提出,草案對于自然人、法人等除了慈善組織以外的組織進行的慈善行為規定不足,“整個慈善法基本上是慈善組織法,以慈善組織來形成這部法律的總體框架”。他說,草案對除了慈善組織外相關的條款較少,自然人、法人的慈善行為有哪些義務、哪些權益,尚不明確。
全國人大代表鄭永扣則表示,在網上進行的一些募捐,比如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的粉絲圈里,發起人不是慈善組織,也不具備公開募捐的資格,但這是屬于親友之間互助性的一種慈善行為,似乎監管機構也管不著,但是擴散的范圍非常大,已經遠遠超出了親友互助式的慈善活動范疇,實際上已經是一種公開募捐了。
他建議對互聯網對慈善事業的影響,以及目前實際生活中存在的法律邊界不清晰、監管不到位的問題進行專題研究,“作為一部基礎性法律,要盡可能規范這些重要問題”。
慈善組織能否利用捐贈資產進行投資?
草案規定:慈善組織是非營利組織。
同時又規定:慈善組織為了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可以進行投資。
投資收益必須全部用于慈善事業
楊震委員說:“投資就有收益,這和非營利有沒有矛盾?”他認為,如果要鼓勵保值增值,建議后面補充“投資收益也必須全部用于慈善事業”,這樣跟前面的非營利組織就不矛盾了。
王爾乘委員同樣認為,應當加上“投資取得的收益也必須用于慈善事業”,“不能使捐贈的資產流失”。
李世明委員則認為,應當嚴格規范慈善投資,投資就有風險,投資不當必然損害慈善事業的公信力。建議對慈善財產投資的規模、比例、方向、時間等作出嚴格的規范。
孫寶樹委員說,對慈善組織出于慈善目的的經營性活動應制定明確的管理辦法加以規范,并加強監督。
建議:信息一定要公開,不能公開的應報備
長期以來,慈善活動被期望能成為“裝在玻璃瓶里的事業”,此次草案也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的信息公開,進行了規定。
對此,鄭功成委員說,大家對信息公開是最關注的,應該公開的信息沒有公開是違法的,有權利要求你公開而你不公開的是違法的,而不該公開的你公開了也屬于違法。“這是慈善信息公開的三種類型,慈善業的生命就在于公信力,公信力源自透明度并接受社會監督。”
在信息公開上,王其江委員還建議增加“公開慈善組織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的條款。防止出現像美國等一些國家慈善組織高管人員高薪化的問題,從而引發民眾不滿。
他認為,還應該增加:對不能公開的信息所涉及的款物的使用,慈善組織應當向主管的民政部門報告,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以防止這些沒有公開的財務發生腐敗。”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慈善法 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