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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與預防條例征求意見:重大醫療事故12小時內須報告
原標題:醫療糾紛與預防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醫療機構發生重大醫療事故12小時內須報告
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白陽)國務院法制辦30日就《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送審稿要求,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因醫療糾紛引發涉醫違法犯罪案事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據悉,目前化解醫療糾紛存在諸多問題,如負責處理醫療糾紛的是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易被質疑公正性;醫療糾紛非訴訟處理途徑不暢,容易引發“大鬧大賠、小鬧小賠、不鬧不賠”等不良現象;此外,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已不適用于現在。
根據條例送審稿,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以人民調解為主,醫患和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等有機結合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制度。
條例送審稿對醫療機構從行醫規范、解決途徑等方面對醫療糾紛的處理做出了詳盡的規定。如,醫療機構需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醫療新技術進行臨床應用前,須經規范的臨床研究,取得充分的科學依據并通過相關審查;要設立統一投訴管理部門和專門接待場所,公布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程序和聯系方式等。
條例送審稿特別強調,醫療機構應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篡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如發生導致患者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殘疾、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或因涉醫違法犯罪導致人員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殘疾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因醫療糾紛引發涉醫違法犯罪案事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醫療糾紛時,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患方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原則上應當通過人民調解、訴訟等渠道解決。
在醫療糾紛的調節方面,條例送審稿規定,設區的市以及人口數量較多或者醫療服務量大的縣,應當在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依托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社會組織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人員,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備案。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費用。
條例送審稿還指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對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將處以警告等處分。同時,對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人員,公安機關有權帶離現場并采取強制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在2015年11月30日前,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等形式提出意見。(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醫療糾紛與預防條例 重大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