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12屆全國政協雙周協商座談會>十二屆全國政協第四十次雙周協商座談會 十二屆全國政協第四十次雙周協商座談會
全國政協“規范城管執法行為”雙周協商座談會發言摘登
全國政協委員、中共中央黨校黨的建設教研部主任王長江:從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
城管執法改革涉及20多個部門,是深水區改革遇到的典型案例,需要頂層設計。城管執法改革上接政治體制、下接民生民意,解決這個問題既有緊迫性,又須慎重、多思。
一、 擴大地方政府的自主權,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導作用。在國家層面設立指導性機構和主管部門,加強有關立法,突出“指導”性。要給地方政府更多的城市管理立法權。中央層面的立法,主要功能是為地方立法規定邊界,是上位法。具體執法內容,應由地方政府根據國務院法規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在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方面,給地方政府更大的調節權。建議在中央和地方、部門和部門之間,對城管執法進行一次確權,劃清邊界,使權責對等。中央對集中執法過程中部門交權和留權的邊界加強協調。
二、 從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治理和管理的最大區別在于,管理只有政府一個主體,而治理是多主體的,廣泛參與的。要充分發揮現有社會組織的作用,并對社會組織的多樣化前景有充分的估計。例如,在社區,老百姓自己能做的事情都應讓他們自己去做,政府不要越俎代庖,嚴格規范城管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可以把大量日常的、一般性的管理事務、治安事務和維持生活秩序的事務交還給居委會和居民,鼓勵居民自愿結合成各種社區組織,承攬這些事務。政府部門把更多精力花在幫助他們建立社區組織,協調、引導和規范這些組織的活動上。政府和部門的社會管理資金可用來為這些組織提供補貼和資助,作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
全國政協常委、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新文:城管執法應寓管理于服務
近年來,城管暴力執法事件頻發,這反映出一些地方在城市管理及執法理念方面還存在一定誤區,如:不少地方片面追求市容完美整潔,對商販“嚴厲管治”,推行“無攤販”城市管理政策;一些城市管理者對商販“重堵輕疏”,缺乏公眾參與;少數城管人員服務意識淡薄,“以罰代管,收費代服務”、“粗暴簡單,言語生硬,隨意發號施令”等行為屢見不鮮。
重塑城管執法形象,需要法律、制度的規范引導,也需要城市管理者和城管部門樹立寓管理于服務的理念,為此,建議:
一、 換理念,促服務,塑造城管新形象。一是引導各地樹立正確政績觀和科學管理理念,人性化地將商販納入城市管理;二是將城市街道按嚴格禁止、一般禁止、允許設立攤位進行分類規劃,明確規定不同類別區域的攤販營業時間、經營范圍;三是規劃建立便民“跳蚤市場”,以財政補貼方式減免攤位相關費用;四是實行低門檻經營登記制度,給街頭商販以合法經營身份;五是以公共用地而非商業用地的形式,為小本生意謀生群體提供場所;六是提倡人性化執法,慎用行政強制措施。
二、 引導社會力量,延伸執法服務范圍。支持成立城管執法志愿者組織和商販自治組織;鼓勵公眾參與城管的立法和執法監督工作,形成順暢的溝通渠道和平等協商機制;引導輿論力量,培育譴責違法行為的社會正能量,緩解城管執法困境。
三、 加強普法教育,增強城管、商販法治觀念。執法本身就是普法的過程。普法教育不僅是貼標語、拉橫幅,要變執罰為執法,提高執法文明程度。開展喜聞樂見、形式多樣的普法教育,讓城管職責和執法依據廣為人知,幫助商販樹立尊重法律、尊重執法者的法治觀念。
全國政協委員,鄭州市政協副主席、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專興:以網格化方式治理違章占道經營
規范城管執法行為,治理占道經營是當務之急,重中之重。占道經營問題癥結是城管管理機制失位。對此,建議:
一、 實施“三定一獎罰”網格化精細化企業化管理。全面實行城市管理網格化;對每個網格實施定崗、定責、定報酬和定獎罰的“三定一獎罰”公開招標,企業化管理;簡政放權,重心下移,全程監督,依法監管。做到事事、處處、時時有人管,實現全天候,精細化長效化城管新機制。
二、 堵疏結合,以疏為主,科學規劃建設城市集貿市場和便民占道經營。一是按照“主干道嚴謹、次干道嚴控、背街小巷規范管理”原則和便民要求,規劃安排城市早、晚小吃小商品等占道經營區域,在允許的區域設置分時段管理的特色一條街或臨時攤販區,并規范管理,疏堵結合,緩解就業難、市場不足、分布不合理的矛盾。二是加大財政投入,規劃建設和改造提升一批公益性農貿市場,重服務、嚴管理、少收費,提供方便,吸納攤販進場經營。三是做好宣傳教育引導工作,鼓勵全社會參與城管工作,合力營造全社會廣泛支持、綜合治理占道經營的良好氛圍。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執法 城管 城市管理 行政 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