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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公函”到底能不能開
深圳羅湖區環境保護與水務局原副局長葉軍于去年9月因涉嫌受賄被刑拘,檢方指控其收受賄賂64萬多元。該案于上周五在南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時葉軍承認全部指控,葉軍的辯護律師出具葉軍單位出具的“求輕判”證明,希望法院從輕判決。(10月21日《南方都市報》)
又見求情公函,沒有任何意外,再次引起洶涌的群情激憤,有人認為這是公權力粗暴地干預司法,破壞司法公正,有人認為這是公權力多此一舉。祛除其中的情緒表達,仍需沉下心來,仔細打量一番,這“求情公函”到底能不能開呢?
我們固然可以理解當事人單位對當事人護短之心,關鍵的問題是,在法律范疇內是否合法、合理。事實上,根據罪行相適應的原則,在刑法中明確了從輕、減輕處罰與法定、酌定量刑情節等相關規定。前者的法定是指在刑法中有明文規定,后者的酌定,則是指刑法未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與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量刑時酌情考慮。換句話說,無論是法定還是酌定,只要當事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可以通過出具“說明書”向審判機關“求情”。
而對比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規定來看,葉軍是不符合此類條件的,而在關于酌定量刑情節的規定中,確實是可以找到這樣的條款——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也就是說,如果能夠出具證明,證明犯罪嫌疑人在此前有著突出的優秀表現,在量刑上是可以酌定考慮的。
于此而言,犯罪嫌疑人葉軍所在的環保局出具“求輕判”證明,主要內容客觀真實,能夠有不可辯駁的證據,那就是無可厚非的。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也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如果毫無情由地責難單位的“求情公函”,恐怕也是有違法律精神的。
那么,接下來的疑問是,為什么在法理上合法合理的“求情函”,會引致如此大的民意反彈呢?除了對公權力的刻板印象外,更主要的恐怕是對公權力出具“求情公函”褻瀆法律尊嚴的擔憂。
而這種擔憂并非毫無來由的,從此前曝光的“求情公函”來看,根據媒體的梳理,既有對法院動之以“情”,有的曉之以“理”,當然也不乏聲色俱厲、干脆插手案件處理者。無論是何種姿態,似乎很難看出以維護法律尊嚴,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的良好初衷,倒是落于“護犢情深或是沆瀣一氣”的居心叵測。
為何會將“酌定”這本好經念歪?除了“權大于法”沉珂在興風作浪之外,與相關問責機制尚未明確,“求情公函”走樣變形成本低,也有著莫大的關系。
于此而言,對于“公函求情”,顯然是不能棒殺的,關鍵是在法治基礎上,規范“求情公函”的開具,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明確問責機制,建立公平有序的司法機制。
據悉,在十八屆四中全會上,全會專門提出了“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就在同一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也專門印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愿一場自上而下的法治糾偏,能夠驅逐求情函中的權力魑魅,讓其回歸到最本原的法治角色。(高亞洲)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求情公函” 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