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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海口電動自行車擬搖號上牌 每半年5000個名額
什么?今后在海口上電動車牌也要搖號啦?記者昨日從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采訪了解到,為做好《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決定將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為啥修改
◎管 理存在漏洞 ◎違法處理操作性不強 ◎與個別管理規定有沖突
“2012年《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出臺以來,電動自行車日益成為公眾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電動自行車在給市民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給海口市城市管理尤其是交通管理帶來巨大問題。電動自行車違章行駛現象突出,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影響海口市作為國際旅游島省會城市的形象。”昨日,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告訴記者,通過近三年的實施和日常管理,發現《辦法》存在需修正和補充完善的地方:一、規范管理中存在漏洞;二、違法處理方式上操作性不強;三、與其他現行法規中的個別管理規定有沖突。目前,海口市正在開展“雙創”工作,為了加強和完善電動自行車的監督和管理,使電動自行車管理進入有序、規范、合理、合法的軌道,與國際旅游島中心城市的建設相適應,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改。
據介紹,為做好《辦法》的修正工作,海口市交警支隊配合海口市人大內務司法工委多次到執法現場進行調查研究,召集質監、工商以及部分市民代表、人大代表座談,同時到電動自行車管理較好的外省市學習各地的先進經驗。海口市交警支隊還通過招標組成了海口市道路交通評估專家組,對海口市道路交通現狀及機動車、非機動車保有量進行科學評估。在修正過程中,就《辦法》修正的內容征求市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根據各有關部門的反饋意見做了認真修改,形成征求意見稿送市法制局審查,市法制局將征求意見稿向全市各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并形成《修正案草案》。修正《辦法》的依據和參照的法律法規和文件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
怎么修改
本報記者為您詳細解讀五大最新變化
A
新增電動車產品《目錄》退出機制
關鍵詞:藍牌不藍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告訴記者,“藍牌不藍”的問題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和反映強烈的問題,是加強電動自行車的源頭管理問題。修正后《辦法》將從兩個方面解決這一問題:
首先,關于《目錄》退出機制。原《辦法》規定了電動自行車產品的《目錄》準入制度,但沒有規定退出機制,《辦法》修正后,第九條增加第二款增設了電動自行車產品的《目錄》退出機制。確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可以及時退出《目錄》,從而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銷售管理。
其次,關于上牌核查制度。《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后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逐一核對《目錄》中關于電動自行車產品的每一技術備數,數據全部吻合的,方可辦理牌、證。同時第十四條增加第三款,要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查驗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通知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便于統一執法。
《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第九條 本辦法頒布后60日內,質監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工商、環保部門,將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編入《目錄》,向社會公布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廠家、產品種類、品牌、型號等。 《目錄》如有修改,應當重新公布。質監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工商、環保部門及時公布《目錄》中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并將該產品退出《目錄》。納入《目錄》管理的車型有效期三年,期滿后重新申請。
《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本辦法施行后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注冊登記。申請注冊登記,應當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車輛所有人屬于本市戶口的身份證明; (二)車輛的來歷憑證;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逐一核對《目錄》中電動自行車產品的每一技術參數,參數全部吻合的,辦理注冊登記。每一個本市戶口身份只能辦理一輛電動自行車登記注冊。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查驗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名稱、《目錄》編號通知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質監部門和工商部門應當及時取證、查驗并公布。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