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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
第十五條 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每5年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或者550學時以上的培訓。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1年內完成培訓。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作出規劃,統籌安排。
其他干部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確定,每年累計不少于12天或者90學時。
第十六條 干部必須嚴格遵守教育培訓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學習培訓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任務。
干部因故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者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干部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干部弄虛作假獲取培訓經歷、學歷或者學位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干部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教育培訓期間,一般應當享受在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擔所在單位的日常工作、出國(境)考察等任務。因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必須嚴格履行手續。
第十八條 干部個人參加社會化培訓,費用一律由本人承擔,不得由財政經費和單位經費報銷,不得接受任何機構和他人的資助或者變相資助。
第四章 教育培訓內容
第十九條 干部教育培訓堅持以理想信念、黨性修養、政治理論、政策法規、道德品行教育培訓為重點,并注重業務知識、科學人文素養等方面教育培訓,全面提高干部素質和能力。
第二十條 政治理論教育重點開展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教育培訓,加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黨史國史、國情形勢等教育培訓,引導干部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提高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增強領導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本領。
對黨員干部,必須加強黨性教育,重點開展黨章、黨的宗旨、黨規黨紀、黨的優良傳統、黨風廉政建設等教育培訓,引導黨員干部增強黨的意識、宗旨意識、執政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規矩意識,做到對黨忠誠、個人干凈、敢于擔當。
對黨外干部,也應當根據其特點,開展相應的政治理論教育。
第二十一條 政策法規教育重點加強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教育,開展黨中央關于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重大決策部署的培訓,提高干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
開展總體國家安全觀教育,增強干部國家安全意識和推進國家安全建設的本領。
第二十二條 業務知識培訓應當根據干部崗位特點和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知識的培訓,加強各種新知識新技能的教育培訓,幫助干部提高專業素養和實際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條 科學人文素養教育應當按照提高干部綜合素質的要求,開展哲學、歷史、科技、文學、藝術和軍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訓,幫助干部加快知識更新、優化知識結構、拓寬眼界視野。
第五章 教育培訓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條 干部教育培訓以脫產培訓、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網絡培訓、在職自學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脫產培訓以組織調訓為主。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干部調訓計劃,選調干部參加脫產培訓,對重要崗位的干部可以實行點名調訓。干部所在單位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干部必須服從組織調訓。
第二十六條 堅持和完善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制度。中心組學習應當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為基本內容,在自學和調研基礎上保證每個季度不少于1次集體學習研討。
第二十七條 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完善網絡培訓制度,建立兼容、開放、共享、規范的干部網絡培訓體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訓教學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數據、“互聯網+”等技術手段。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干部在職自學制度。干部所在單位應當支持鼓勵干部在職自學,并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九條 嚴格規范和改進境外培訓工作。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擇優選派培訓對象,合理確定培訓機構,嚴格培訓過程管理和效果評價。
第三十條 干部教育培訓應當根據內容要求和干部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實現教學相長、學學相長。
引導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訓方式方法創新。
第六章 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十一條 加強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體系。充分發揮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在干部教育培訓中的主渠道、主陣地作用。加強社會主義學院建設。
第三十二條 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和社會主義學院應當堅持功能定位,突出辦學特色,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部門和行業系統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提升專業化辦學水平,做好本部門和本行業本系統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培訓機構等承擔干部教育培訓任務。
各類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交流合作,通過聯合辦學等方式,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增強辦學活力和實力。
充分發揮現場教學基地作用,統籌規劃、規范管理,提升教學質量。
第三十三條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干部教育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違反規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以教學為中心,深化教學改革,完善培訓內容,科學設置培訓班次和學制,優化學科結構,改進課程設計,創新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水平。
第三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干部教育培訓機構的領導班子建設,改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的基礎設施和辦學條件。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堅持辦好基礎較好、優勢明顯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調整、整頓不具備辦學能力和條件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十六條 實行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準入制度。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培訓機構等承擔干部教育培訓任務,必須獲得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的資質認可。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和公布相應的準入標準。不得組織干部到沒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培訓。
培育和規范干部教育培訓市場,引導和推動教育培訓機構積極參與、規范運作、優化服務、提高質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指導、公開平等、競爭有序、能進能出的干部教育培訓市場機制。規范干部教育培訓收費標準,嚴禁借干部教育培訓之名謀取不當利益。
第三十七條 實行干部教育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承擔教育培訓任務的教育培訓機構。
編輯:曾珂
關鍵詞: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