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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fā)布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若干意見

2015年09月21日 14:22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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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受院長委托,可以依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部分審判管理和監(jiān)督職責。

  22. 庭長除依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相關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從宏觀上指導本庭審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議庭和審判團隊之間、內部成員之間的職責分工,負責隨機分案后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分案的事宜,定期對本庭審判質量情況進行監(jiān)督,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審判管理和監(jiān)督職責。

  23. 院長、副院長、庭長的審判管理和監(jiān)督活動應當嚴格控制在職責和權限的范圍內,并在工作平臺上公開進行。院長、副院長、庭長除參加審判委員會、專業(yè)法官會議外不得對其沒有參加審理的案件發(fā)表傾向性意見。

  24. 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長、副院長、庭長有權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

  (1)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

  (2)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

  (3)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fā)生沖突的;

  (4)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

  院長、副院長、庭長對上述案件的審理過程或者評議結果有異議的,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的意見,但可以決定將案件提交專業(yè)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院長、副院長、庭長針對上述案件監(jiān)督建議的時間、內容、處理結果等應當在案卷和辦公平臺上全程留痕。

  四、 審判責任的認定和追究

  (一)審判責任范圍

  25. 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法官有違反職業(yè)道德準則和紀律規(guī)定,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等違紀違法行為,依照法律及有關紀律規(guī)定另行處理。

  2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違法審判責任:

  (1)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違反規(guī)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的;

  (3)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jié)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jié)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5)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6)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guī)則和法律明確規(guī)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27. 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人員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怠于行使或者不當行使審判監(jiān)督權和審判管理權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應當承擔監(jiān)督管理責任。追究其監(jiān)督管理責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辦理。

  28.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案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起再審后被改判的,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

  (1)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yè)認知范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2)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guī)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3)當事人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權利主張的;

  (4)因當事人過錯或者客觀原因致使案件事實認定發(fā)生變化的;

  (5)因出現新證據而改變裁判的;

  (6)法律修訂或者政策調整的;

  (7)裁判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8)其他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不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

  (二)審判責任承擔

  29. 獨任制審理的案件,由獨任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承擔全部責任。

  30. 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成員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共同承擔責任。

  進行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時,根據合議庭成員是否存在違法審判行為、情節(jié)、合議庭成員發(fā)表意見的情況和過錯程度合理確定各自責任。

  31.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合議庭對其匯報的事實負責,審判委員會委員對其本人發(fā)表的意見及最終表決負責。

  案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構成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情形時,根據審判委員會委員是否故意曲解法律發(fā)表意見的情況,合理確定委員責任。審判委員會改變合議庭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的,由持多數意見的委員共同承擔責任,合議庭不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維持合議庭意見導致裁判錯誤的,由合議庭和持多數意見的委員共同承擔責任。

  合議庭匯報案件時,故意隱瞞主要證據或者重要情節(jié),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導致審判委員會作出錯誤決定的,由合議庭成員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委員根據具體情況承擔部分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

  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導致審判委員會決定錯誤的,主持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32. 審判輔助人員根據職責權限和分工承擔與其職責相對應的責任。法官負有審核把關職責的,法官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3. 法官受領導干部干預導致裁判錯誤的,且法官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應當排除干預而沒有排除的,承擔違法審判責任。

  (三)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程序

  34. 需要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一般由院長、審判監(jiān)督部門或者審判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由院長委托審判監(jiān)督部門審查或者提請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經審查初步認定有關人員具有本意見所列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監(jiān)察部門應當啟動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程序。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自覺接受人大、政協(xié)、媒體和社會監(jiān)督,依法受理對法官違法審判行為的舉報、投訴,并認真進行調查核實。

  35. 人民法院監(jiān)察部門應當對法官是否存在違法審判行為進行調查,并采取必要、合理的保護措施。在調查過程中,當事法官享有知情、辯解和舉證的權利,監(jiān)察部門應當對當事法官的意見、辯解和舉證如實記錄,并在調查報告中對是否采納作出說明。

  36. 人民法院監(jiān)察部門經調查后,認為應當追究法官違法審判責任的,應當報請院長決定,并報送省(區(qū)、市)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

  高級人民法院監(jiān)察部門應當派員向法官懲戒委員會通報當事法官的違法審判事實及擬處理建議、依據,并就其違法審判行為和主觀過錯進行舉證。當事法官有權進行陳述、舉證、辯解、申請復議和申訴。

  法官懲戒委員會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作出無責、免責或者給予懲戒處分的建議。

  法官懲戒委員會工作章程和懲戒程序另行制定。

  37. 對應當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相關責任人,根據其應負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1)應當給予停職、延期晉升、退出法官員額或者免職、責令辭職、辭退等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依法辦理;

  (2)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依法辦理;

  (3)涉嫌犯罪的,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將違法線索移送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免除法官職務,必須按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會罷免或者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五、 加強法官的履職保障

  38. 在案件審理的各個階段,除非確有證據證明法官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審判行為外,法官依法履職的行為不得暫停或者終止。

  39. 法官依法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任何組織和個人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過問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應當依照規(guī)定予以記錄、通報和追究責任。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分別按照《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及其實施辦法處理。

  40. 法官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或者經法官懲戒委員會等組織認定不應追究法律和紀律責任的,人民法院監(jiān)察部門、新聞宣傳部門應當在適當范圍以適當形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維護法官良好聲譽。

  41. 人民法院或者相關部門對法官作出錯誤處理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職務和名譽、消除影響,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42. 法官因接受調查暫緩等級晉升的,后經有關部門認定不構成違法審判責任,或者法官懲戒委員會作出無責或者免責建議的,其等級晉升時間從暫緩之日起連續(xù)計算。

  43. 依法及時懲治當庭損毀證據材料、庭審記錄、法律文書和法庭設施等妨礙訴訟活動或者嚴重藐視法庭權威的行為。依法保護法官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法及時懲治在法庭內外恐嚇、威脅、侮辱、跟蹤、騷擾、傷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

  侵犯法官人格尊嚴,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開的法官及其親屬隱私,干擾法官依法履職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44. 加大對妨礙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誣告陷害法官、藐視法庭權威、嚴重擾亂審判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動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

  六、 附則

  45. 本意見所稱法官是指經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后進入法官員額的法官。

  46. 本意見關于審判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適用于人民法院的法官、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副院長和院長。執(zhí)行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等審判輔助人員的責任認定和追究參照執(zhí)行。

  技術調查官等其他審判輔助人員的職責另行規(guī)定。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地區(qū)法院人民陪審案件中的審判責任根據《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另行規(guī)定。

  47. 本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48. 本意見適用于中央確定的司法體制改革試點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試點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編輯:玄燕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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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最高法 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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