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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減刑”堵住貪官“逃生后門”
不得減刑、假釋,等于堵死了貪官的“逃生后門”。因為,在大多數(shù)人看來,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將“牢底坐穿”是比一了百了的死刑更加令人生畏、令人絕望的懲罰。
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第三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新增規(guī)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本來,善行折減制度——法官宣告犯人定期刑后,由于受刑人在監(jiān)獄行刑中所表現(xiàn)之善行及遵守紀律之情況,在一定法律基準下縮短刑期——是司法文明的一種體現(xiàn)。一些國家還將這種制度演變?yōu)榉溉说囊环N權利,“表現(xiàn)不壞即
可折減刑期”。我國減刑制度,也是出乎這種考慮,一方面本著人道主義,一方面鼓勵犯人改過。然而,從實踐來看,我國的減刑普遍存在缺乏善后制約力、減刑權運行機制不科學、人為地按比例分配減刑名額等背離立法原意的現(xiàn)象。
尤其,當腐敗發(fā)生、減刑制度與權錢交易糾纏不清,以權錢“贖身”,“減刑”“假釋”“保外就醫(yī)”等便成為入獄貪官們的“逃遁術”。“服刑幾年減刑幾次”“從無期徒刑減至十幾年”現(xiàn)象并不少見,甚至出現(xiàn)過“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陽朔縣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法庭宣判當日就
“保外就醫(yī)”(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的離奇?zhèn)€案。中央政法委2014年初發(fā)布《關于嚴格規(guī)范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之后,當年全國超過800名“逍遙獄外”者被重新收監(jiān),其中職務犯罪占了很大比例。
腐敗行為屢禁不絕,在法律治理層面,與懲罰的剛性不足有莫大干系。如果對被判死緩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等于堵死了貪官的“逃生后門”,必將對反腐產生巨大的正面效用。因為,在大多數(shù)人看來,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將“牢底坐穿”是比一了百了的死刑更加令人生畏、令人絕望的懲罰。正常的人都會這么想:因為幾個錢,就要在監(jiān)獄度完下半輩子,再也回不來了,值得嗎?
大大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倒逼有權、有錢者不敢“以身試法”,是一種法治思維,對反腐亦有意義。當然,實效有多大,能否扼住腐敗勢頭仍有待觀察。而且,法律懲治是事后救濟、終端控制的反腐,其效果終究不如防患未然的防腐,合理制度設計,防止腐敗滋生,才是大道、正道。
□連海平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貪污不得減刑 終身監(jiān)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