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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環境損害干部將追責 天津爆炸若損害環境可據此處理
詳解生態環境損害追責
對誰追責?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有關機構領導人員。
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追責情形?
對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責:
●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問題突出或者任期內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的;
●作出的決策與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相違背的;
●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或者突破資源環境生態紅線、城鎮開發邊界,不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
●作出的決策嚴重違反城鄉、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的;
●地區、部門間推諉扯皮,主要領導成員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本地區發生主要領導成員職責范圍內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或者對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災害)事件處置不力的;
●對公益訴訟裁決和資源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要求執行不力的;
●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黨政領導干部利用職務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責:
●限制、干擾、阻礙生態環境和資源監管執法工作的;
●干預司法活動,插手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具體司法案件處理的;
●干預、插手建設項目,致使不符合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得以審批(核準)、建設或者投產(使用)的;
●指使篡改、偽造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調查和監測數據的;
●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如何追責?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形式有:
●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黨紀政紀處分;
●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環境損害 天津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