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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民:加強土壤安全保障能力提升
圖片來自網絡
“面對土壤安全形勢日趨嚴峻的現狀,加強土壤安全保障能力已迫在眉睫。”全國政協委員、中科院南京分院院長周健民對目前保障我國土壤安全的現狀憂心忡忡。
“比如,我們對我國土壤資源數量與質量安全狀況的家底尚不清楚,還沒有統一的土壤調查和監測方法體系;管理上,由于涉及多個部門,監管水平和側重點不一,對土壤安全的詳細狀況還缺乏全面和整體的把握,管理平臺和監測體系建設不健全;更不了解土壤質量演變過程、風險特征及其作用機制;科技研發也存在分散并交叉重復的狀態,沒有形成合力和統一的平臺……再加上我國土壤資源類型多、分布廣、利用方式多、利用強度大,更增加了土壤安全利用與管理的難度。”
面對目前的情況,周健民認為亟須圍繞國家土壤安全戰略需求,形成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研發布局和協同創新,全面系統地調查和分析我國土壤安全狀況格局及成因,并制定相關土壤保護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為土壤保護提供強大支撐。
具體來說,周健民建議,首先要摸清土壤家底,根據土壤性質和肥力高低及污染情況,因地制宜。他認為,每隔一個時期(如20或30年)就應進行一次土壤普查,建立可靠的數字檔案。在兩次土壤普查間隔中,可選擇典型土壤類型,進行動態監測,及時發現問題。“不僅要根據野外調查與樣品采集規范,考慮主要土壤類型、主要利用方式等因素,更要打破部門藩籬,建立統一的基于‘肥力、健康和生態風險’的土壤安全基準與標準。”
據周健民介紹,我國與發達國家在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面臨的問題和任務不同。“歐美等發達國家糧食供應充足,在土壤資源利用上并不以實現作物高產為目標,可以采取耕地休閑和減少農用化學品用量等措施以達到最佳經濟和生態環境效益;而對于耕地資源相對匱乏和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我國,既必須依靠土壤資源高強度的利用,農業高度集約化生產和農用化學品的大量投入來實現農產品總量的增長,養活世界1/5的人口,同時又必須有效地防止高強度利用過程中的土壤環境污染與生態退化問題。”
在這種現實狀況下,周健民認為,在土壤退化和污染防治方面,必須堅持“以防為主”的原則。研究高產水平下的資源高效利用問題,明確環境友好的臨界農用化學品投入量和土壤利用強度指標,協調環境—資源—農產品—健康之間的關系。與此同時,采取最嚴格的監管措施,避免工業污水和有害固體廢棄物向土壤的排放。
“我國耕地中2/3是中低產田,牧場土壤質量普遍較低,這也意味著這些土壤有更大的地力提升空間。”周健民認為,在我國農產品主產區(東北平原、黃淮海平原、長江流域、華南等)和牧區(內蒙古溫帶草原牧場、青藏高寒牧場等),應針對主要糧油作物、設施蔬菜和牧草的安全生產,重點研究土壤生產功能關鍵要素消長規律與肥沃土層構建的長效機制,消除酸化、次生鹽堿化、養分非均衡化、生物功能退化等土壤障礙,開展不同區域技術體系與模式示范,建立適合我國不同區域的耕地和草地土壤安全保障體系及提升模式。
在土壤退化和荒漠化區,要重點研究土壤生態功能的喪失機制與水文效應、土壤生態功能快速恢復與提升機制及其環境效應、不同生態脆弱區土壤侵蝕控制、水庫容量提升等技術體系;建立生態脆弱區土壤生態功能綜合評價的指標體系與方法。
對于土壤污染的重點區域,如礦區和地質背景值高的區域、污灌區、油田、污染企業排放區、垃圾堆放區以及設施農業種植區和城市周邊地區等,更要關注土壤酸化時所帶來的污染加劇問題。
“土壤污染不僅導致土壤生產功能退化,影響到我國的農產品質量,也帶來凈化功能、緩沖功能和生態功能退化,從而影響生態環境質量安全和人體健康。因此要針對高背景區農田、礦區和工業搬遷場地等土壤污染問題,研究區域土壤中典型污染物的遷移轉化規律,建立土壤污染物源解析方法及其防控體系等,并構建污染土壤修復與安全利用集成技術模式,建設一批污染土壤綜合治理國家級示范區。”
在法律制度上,周健民指出,雖然我國已有《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條例》、《土地復墾規定》等法律法規,但沒有《土壤質量保護法》或《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與土壤資源保護直接相關的法律文件。土壤保護立法與保障國家土壤安全、保護人體健康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他建議,應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建立健全土壤保護的法律制度。同時,我們要加大執法力度,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各級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土地審批,切實保護好有限的土壤資源,切實做好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的土壤資源保護工作。(王碩)
編輯:陳佳
關鍵詞:周健民 土壤安全 能力提升 中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