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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陷好心救助人,別總以“教育”收場

2015年07月27日 10:55 | 作者:鄧學平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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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彭州一老人騎自行車過馬路時,在一路口不慎摔倒。而后一名騎著自行車路過的學生停車,熱心地問候傷情。不過,老人卻堅稱是該名騎車學生將其撞倒,并拉住這名學生不讓其走。警方經過調取監控查明,老人系自己摔倒,學生在整個過程中并未與其碰撞。

  這起被網友稱之為四川彭州版的“彭宇案”,在監控錄像的幫助下,學生證明了自己的清白。警方最后以對老人進行教育而收場。不過,在網絡上,人們對老人隨意訛人,而不用承擔違法后果而頗有不滿。

  無獨有偶,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在7月24日聽取了北京市政府關于《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的說明。《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個人在醫療急救人員到達前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患者及其家屬不得捏造事實向提供幫助的人惡意索賠,因惡意索賠侵害幫助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據了解,這是我國針對“好心救助反遭誣陷”現象所出現的第一次立法回應。不少人為北京市的這一地方性立法點贊。不可否認,當“好心救助反遭誣陷”成為一種嚴峻的社會問題時,法律應當思考他的介入和應處方式。但是北京市的這次嘗試從技術層面講,還面臨非常大的障礙和困難。

  首當其沖的是,侵權賠償責任屬于基本的民事制度,根據《立法法》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就相關內容進行立法。北京市雖然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但無權就“好心救助反遭誣陷”事例中的法律責任進行規定。也因此,《草案》中的“受法律保護”、“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等措辭并沒有具體的內容,比如受什么樣的保護、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等。由于此處的“法律”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因此《草案》的該條內容更多的是一種立場的宣示。此外,區分是正當維權還是惡意誣告,必須依賴證據來還原當時的場景。一旦進入法律程序,證據問題就變成了舉證責任的問題。由于舉證責任在民事、行政、刑事等不同的法律關系中有不同的規定,因此解決“好心救助反遭誣陷”這一問題急需要全國層面的統一立法或者修法。

  當道德呼吁不足以解決問題時,法律的介入就不可避免。由于民事領域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在沒有目擊證人的情況下,好心救助需要做好必要的證據保存。但這無異于對行善之人的羞辱,也加重了行善的負擔,抑制了行善的動因。法律為了懲惡揚善、弘揚正氣,有必要轉換思路,對惡意誣告的人進行行政處罰。比如可以規定:一旦查實系惡意誣告和惡意索賠的,公安機關可以視情節對其進行警告、罰款甚至行政拘留。這樣一來,惡意誣告和惡意索賠的調查取證義務將轉嫁給公安機關,不僅可以對救助之人起到保護作用,而且加重惡意誣告的違法成本,促其衡量其中的法律風險。法律要做到這一點并不難,只需要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相關條款就可以實現。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惡意 救助 法律 助人 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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