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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簡化房地產贈與手續 200萬房產可省1.74萬
7月1日起,在廣州受贈200萬元房產,或可省去1.74萬元公證費用
羊城晚報訊 記者嚴麗梅報道:自2015年7月1日起,個人在辦理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營業稅手續時,可以不用再向稅務部門提交有關贈與公證材料。在國家稅務總局最新發布《關于簡化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營業稅手續的公告》(2015年第50號公告)對此作出新規定后,在廣州,如辦理一套評估價為200萬元的房產無償贈與免繳營業稅手續,至少可以省掉過萬元的公證費用。
簡化辦稅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在7月3日發布的2015年第50號公告中規定,個人以離婚財產分割、贈與特定親屬、贈與撫養人或贍養人方式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免征營業稅規定的,在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時,無需提供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贈與合同公證書”。該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國家稅務總局還規定,此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也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第一條:“屬于其他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同時廢止。
在解讀這一新規時,國家稅務總局表示,我國財稅政策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離婚財產分割、贈與親屬、贈與撫養人或贍養人、繼承及遺產處分情形的,暫免征收營業稅。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除繼承和遺產處分外,在辦理營業稅免稅申請手續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等贈與公證材料。
現在,為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簡化納稅人辦稅手續,減輕納稅人辦稅成本,在辦理個人以離婚財產分割、贈與親屬、贈與撫養人或贍養人方式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免征營業稅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交贈與公證材料。
減輕辦稅成本
在這一減負新政策出臺后,個人在辦理無償贈與房產免征營業稅手續時,不用再提交公證材料,由此可以免掉該項業務的公證費用。那么,具體可省掉多少公證費呢?
羊城晚報記者4日從廣州公證處網站查詢看到,目前,廣州市公證服務收費標準中,“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的收費標準是:受益額200000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為1.2%;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1%;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5%;1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1%。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按照這一收費標準,在辦理一套受益額為200萬元的房產無償贈與公證業務時,個人要向公證處交費:20萬×1.2%+30萬×1%+150萬×0.8%=17400元。
也就是說,從7月1日開始,個人辦理此項業務,和原來比至少可以省去17400元的公證費用。
編輯:羅韋
關鍵詞:手續 房產 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