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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審核速度放緩 投行:整體節奏不受影響
據悉,申請中止的投行項目,對IPO審核發行其實并無很大的影響。
按照相關規定,在審企業年報更新期限為3個月,半年報更新期為2個月,季報更新期為1個月,投行和待審企業只要在此規定的更新期限內更新完畢財務報告,IPO審核就可繼續向前推進。如果不能按上述期限進行更新,則在審項目直接由中止變終止。
“從半年報更新2個月的期限來算,進入6月30日后,企業需要更新財務報告,IPO審核和發行節奏理論上的確存在放緩的可能。”某券商華南區投行負責人介紹說,但也有變通辦法。
這位負責人給出了兩個具體案例:第一,就是財務數據有效期中的“+1”,也就是將一些特殊企業財務數據有效期延長1個月至7個月,那么在過了6月30日 后,這些企業就可正常上發審會;第二,針對在一季度之后申報IPO的一些企業,如果申報時的財務數據使用的是被發審委認可一季度審計報告,則其財務數據有 效期為9月30日,此類企業在6月30日后也可繼續向前推進;第三,就是經國務院等上級部門特批的企業。
此外,因為發審委在接受企業上 報的IPO申報材料后,需要5個工作日確定是否受理。以6月23日倒推,如果申報企業是以2014年年報數據為基準,則23日是申報最后一個工作日,過了 6月23日就只能更新為2015年半年報后才可申報。否則就必須申請中止并補充更新半年報。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ipo審核速度放緩 投資銀行 審核放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