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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死更多人販就無兒童拐賣?
在社交媒體上大量轉發的一張圖——“拐賣兒童判死刑!”。
拐賣兒童罪,本身并沒有回避死刑、重刑
1、 刑法中明確規定拐賣兒童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死,司法實踐中也不乏判死案例
即使沒有親身經歷過失子之痛,也可以人同此心地體會到被拐家庭一生不安、一世滴血的悲慘,也能預料人販子(若嚴謹表述,應稱“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犯罪嫌疑人”,但為閱讀順暢計,以下皆稱“人販子”)必然為千夫所指、萬人痛恨的局面。但法律問題,不是江湖上的快意恩仇。很多網友至今不知,人販子在我國,是可以判死刑立即執行的。
根據刑法,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刑點是5年,如果有加重情節,可判10年以上至無期。關于加重情節,刑法中給出了8種情形,比如拐賣三人以上、有奸淫行為、使用暴力手段等。這8種情形基本上涵蓋了在拐賣行為中出現的所有惡劣情況。如果情節特別嚴重,可判死刑。
實際上, 在審理拐賣兒童犯罪的司法實踐中,最高法一直秉持著“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判死”的態度。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從去年至今,已經宣判的因拐賣兒童而被判死的就有7人,這些人之所以被判死,原因幾乎一致:拐賣兒童數量多。比如藍樹山拐賣兒童34人判死、馬守慶拐賣兒童37人判死。
2、 除了不避諱判死,其重刑率也遠高于全部刑事案件均值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公安部曾先后在全國開展了多次打拐專項行動。在我國,只要是“專項行動”,往往意味著從重、從嚴、從快處罰。根據最高法公布的數據,從2008年到2009年年末,人民法院判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叫“重刑”)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個百分點以上。
編輯:曾珂
關鍵詞:販賣兒童判死刑 人販子一律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