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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毒書記只服刑8年 是誤讀
原標題:“五毒書記”只服刑8年,是“誤讀”
一家之言
從2001年底被羈押逮捕開始“折抵”,到“2010年底提前出獄”,張二江的實際服刑時間已有9年,而并非8年。這雖非違法,但仍是一個相當可觀、幾乎“用足”了法律規定上限的減刑幅度。
曾以“吹賣嫖賭貪”聞名的“五毒書記”張二江,有了新身份:“中國古文獻注疏解釋專家”。有媒體發現,他的18年刑期事實上只執行了8年。
從“2002年受審,獲刑18年,2010年底提前出獄”,推算出張二江“真正的服刑時間,只有8年”。如果這一推算不錯的話,那么張二江的減刑服刑期限,當然確實涉嫌違法,因為依據《刑法》78條“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但是,進一步全面完整地回顧張二江當年的被查受審經歷,就會發現,上述“減刑10年、真正的服刑時間只有8年”的推算,實際上是一個“誤讀”。如據此前媒體的公開報道,張二江在2002年7月受審之前,于“2001年7月接受省紀委調查”、“2001年12月29日因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逮捕”,這意味著,在張二江受審獲刑之前,至少在2001年底前,即已被羈押逮捕、失去人身自由。
而依據我國《刑法》47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這也就是說,張二江在2002年獲得的18年有期徒刑,事實上應該從其2001年底其被羈押逮捕開始“折抵”。而從2001年底到“2010年底提前出獄”,張二江的實際服刑時間已有9年,而并非8年;同時,其減刑時間也只有9年,而非10年。因此,在“獲刑18年”情況下,張二江服刑9年后提前減刑出獄,并不違反《刑法》78條規定。
事實上,正是因為需要考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在此前許多嫌疑人被長期羈押的案件中,我們常常能看到這樣的情形:在當法院宣判有期徒刑之后,因羈押時間已足以折抵刑期,被告人無需再入獄服刑而被“當庭釋放”。
當然,張二江“獲刑18年”、只服刑9年后提前出獄,雖然并非違法,但無疑仍是一個相當可觀、幾乎“用足”了法律規定上限的減刑幅度。這種背景下,再考慮到長期以來現實社會中一直普遍存在的各種官員違法減刑案例,對于張二江當年的減刑過程程序,是否充分合法,減刑理由能否經得起法律推敲,輿論無疑仍有追問的權利。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五毒書記 減刑 張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