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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入推進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5年05月31日 19:56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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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推進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新華社北京5月31日電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深入推進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深入推進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創新農村基層社會治理,提升農村公共服務水平,促進城鄉一體化建設,現就深入推進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 充分認識深化農村社區建設試點的重要意義

  農村社區是農村社會服務管理的基本單元。隨著中國特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進程加快,我國農村社會正在發生深刻變化,農村基層社會治理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農村人口結構加劇變化,部分地區非戶籍居民大幅增加,非戶籍居民的社會融入問題凸顯,部分地區存在村莊空心化現象,農村“三留守”群體持續擴大;農村利益主體日趨多元,農村居民服務需求更加多樣,農村社會事業發展明顯滯后,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難以適應;村民自治機制和法律制度仍需進一步完善等。加強農村社區建設,有利于推動戶籍居民和非戶籍居民和諧相處,有利于促進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與農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更好地銜接互動,有利于增強農村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為農民幸福安康、農業可持續發展、農村和諧穩定奠定堅實基礎。

  中央高度重視農村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工作,對推進農村社區建設提出明確要求。農村社區建設要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在行政村范圍內,依靠全體居民,整合各類資源,強化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促進農村社區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不斷提升農村居民生活質量和文明素養,努力構建新型鄉村治理體制機制。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中央決策部署,組織開展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實踐證明,農村社區建設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配套工程,是夯實黨的執政基礎、鞏固基層政權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主動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新要求、順應農民群眾過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增強做好農村社區建設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深入推進試點工作。

  二、 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全面提高農村居民生活質量和文明素養為根本,完善村民自治與多元主體參與有機結合的農村社區共建共享機制,健全村民自我服務與政府公共服務、社會公益服務有效銜接的農村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形成鄉土文化和現代文明融合發展的文化紐帶,構建生態功能與生產生活功能協調發展的人居環境,打造一批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農村社區建設示范點,為全面推進農村社區建設、統籌城鄉發展探索路徑、積累經驗。

  (二)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完善自治。堅持和完善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制度,尊重農村居民的主體地位,切實維護好保障好農村居民的民主政治權利、合法經濟利益和社會生活權益,讓農村居民從農村社區建設中得到更多實惠。

  ——黨政主導、社會協同。落實黨委和政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規劃建設、政策引導、資源投入等職責,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核心作用和自治組織基礎作用,調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村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等各類主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城鄉銜接、突出特色。加強農村社區建設與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配套銜接,強化農村社區建設對新農村建設的有效支撐,既注意以城帶鄉、以鄉促城、優勢互補、共同提高,又重視鄉土味道、體現農村特點、保留鄉村風貌。

  ——科學謀劃、分類施策。把握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做好農村社區建設的頂層設計和整體謀劃,提高試點工作的科學性、前瞻性和可行性、有效性。加強分類指導,統籌考慮各地農村社區的經濟發展條件、人口狀況及變動趨勢、自然地理狀況、歷史文化傳統等因素,合理確定試點目標和工作重點,因地制宜開展試點探索。

  ——改革創新、依法治理。堅持和發展農村社會治理有效方式,發揮農村居民首創精神,積極推進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和制度創新。深化農村基層組織依法治理,發揮村規民約積極作用,推進農村社區治理法治化、規范化。

  三、 工作任務

  (一)完善在村黨組織領導下、以村民自治為基礎的農村社區治理機制。農村社區建設堅持村黨組織領導、村民委員會牽頭,以村民自治為根本途徑和有效手段,發動農村居民參與,同時不改變村民自治機制,不增加農村基層管理層級。推進農村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增強鄉鎮、村黨組織服務功能。以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帶動農村自治組織、群眾組織、經濟社會服務組織建設,健全完善農村基層黨組織引領農村社區建設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依法確定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權責邊界,促進基層政府與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有效銜接、良性互動。認真貫徹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強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建設,完善農村社區建設重大問題的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制度。依托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等載體,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農村社區協商,探索村民議事會、村民理事會等協商形式,探索村民小組協商和管理的有效方式,逐步實現基層協商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

  (二)促進流動人口有效參與農村社區服務管理。依法保障符合條件的非本村戶籍居民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和享有農村社區基本公共服務的權利。吸納非戶籍居民參與農村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協商,建立戶籍居民和非戶籍居民共同參與的農村社區協調議事機制。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探索通過分擔籌資籌勞、投資集體經濟等方式,引導非戶籍居民更廣泛地參與民主決策。健全利益相關方參與決策機制,采取會議表決、代表議事、遠程咨詢等決策方式,維護外出務工居民在戶籍所在地農村社區的權利。健全農村“三留守”人員關愛服務體系,重點發展學前教育和養老服務,培育青年志愿組織和婦女互助組織,建立農村社區“三留守”人員動態信息庫,擴大呼叫終端、遠程監控等信息技術應用,切實提高對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留守老人的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三)暢通多元主體參與農村社區建設渠道。建立縣級以上機關黨員、干部到農村社區掛職任職、駐點包戶制度。建立和完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系農村居民、支持農村社區發展機制。鼓勵駐村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支持、參與農村社區建設。拓寬外出發展人員和退休回鄉人員參與農村社區建設渠道。依法確定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各類經營主體的關系,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立開展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增強村集體經濟組織支持農村社區建設的能力。推動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通過購買服務、直接資助、以獎代補、公益創投等方式,支持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支持專業化社會服務組織到農村社區開展服務。

編輯: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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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工作指導意見》 農村社區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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