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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工商聯建言:構建中小企業預警機制刻不容緩
全國工商聯提案還提出了一個思路,加快推進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的培育,動員、鼓勵、推動社會力量,發揮社會力量在信息加工處理、分析研判等方面所具有的專業和資源優勢,滿足中小企業個性化的信息咨詢需求。
中小企業本身實力不強,往往無法接受個性化市場化服務的高價格。提案提出,可以通過設立項目基金等政策性支持形式,扶持引導專業的咨詢公司、信用調查機構、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評價公司、信用擔保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數據公司等中介組織和民間組織為中小企業服務,同時也促進這些中介組織和民間組織自身的健康成長。
提案還進一步提出信用預警和風險診斷的制度構想。在信用預警方面,相關部門要搭建政府中小企業風險預警平臺,建立公共征信預警信息系統,無償征集和發布分散在政府各職能部門信息,讓中小企業共享信用預警信息;同時,積極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分行業建立專業信用預警信息系統,同時建立民間征信預警系統,建立企業口碑信息采集網絡,供中小企業互通和共享,形成企業之間的聯合預警體系。
在風險診斷方面,要構筑社會機構與中小企業雙贏模式。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資源,形成“診斷”專家組,分期分批地對區域內中小企業進行“巡診”;政府給予項目補貼。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針對中小企業量多、面廣、服務需求大、付費購買意識不強、專業機構積極性不高等特點,采取風險預警援助方式,規定專業機構一年內必須免費為中小企業提供管理咨詢服務的工作量,并以此作為評級達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形成既有利于中小企業健康成長,又有利于中介機構業務拓展的雙贏局面。
■■民企作為市場主體的退出機制需要法律護航
許多中小企業債權債務風險,往往成為壓垮他們的最大一根“稻草”。例如,“跑路”多因資不抵債、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但很少有民營企業自行清算并注銷企業或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而退出市場。該破產的企業不退出市場,不利于平等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公平受償利益。青島工商聯的報告顯示,針對企業瀕臨破產,是否會申請其破產的問題,僅3.8%的企業選擇會立即申請;有75.3%的企業選擇看情況,有12.9%的企業選擇不會申請。這表明企業對當前破產的司法救濟程序缺乏信心,其自我防范風險的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也有待進一步提高。
此外,吊銷而未注銷的空殼企業非法從事經營活動,招搖撞騙,擾亂市場秩序,也給企業帶來了潛在的風險。這種空殼企業與應破產的企業情況,暴露出我國現階段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存在不完善,都使得中小企業的交易風險大大增加。全國工商聯提交《關于構建中小企業風險預警服務機制的提案》除了在呼吁建立中小企業預警機制的同時,最后特別提出,落實破產制度,依法公正地解決破產債務關系。
提案提出,一是要完善企業破產法律機制,不斷加大企業破產制度的落實力度,在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同時,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對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法律部門要依法受理企業破產保護案件,妥善公正解決破產債權債務關系,盡最大力量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利,盡可能避免低清償率的出現。二是要積極探索企業重整模式,通過早期診斷和介入,改進企業經營策略,及時扭轉困境,使企業破產制度進入良性發展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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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工商聯2015年的另一份《關于建立民營企業破產保護機制的提案》指出,民企不選擇申請破產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部分企業主法律意識淡薄,對相關破產法律法規不了解、模糊不清,甚至存在僥幸心理,企圖通過非正常關閉企業逃避債務。二是民營企業破產清算啟動難,一些民企在設立時存在出資不足、虛設股東、章程缺乏等問題,直接關系到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的審查,而法院對該類民營企業的破產申請也十分謹慎,往往采取“實質審查”,一旦發現民營企業出資不足,根本不考慮投資人的出資是否已達到法定最低數額,一律不予受理,這將大量的民營企業擋在了破產的“大門”之外。三是破產費用解決難,國有企業申請破產,國家資產管理部門都會先進行墊資支付費用,而民營企業申請破產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物質成本,承擔高額的破產費用,這造成民營企業主大多不愿選擇高成本的破產程序。
為更好地通過“破產保護”的方式確保民營企業能夠及時合法退出市場,避免企業倒閉造成的社會財富損失,促進民營企業更好更快發展,提案建議:一是加強民營企業破產知識宣傳。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講座等形式宣傳破產法的職能、意義,讓民營企業家充分意識到進行破產申請是保護自己的有效途徑,當企業經營不善陷入破產時,應當主動申請破產保護,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否則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完善企業破產啟動制度。我國實行的是破產申請制度,沒有法院依職權啟動破產清算的規定。要進一步完善破產啟動制度,規定在特殊情形下,即企業無清償能力又不申請破產宣告時,法院可以依職權啟動企業破產程序,平等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公平受償利益。
編輯:孫莉姍
關鍵詞:全國工商聯 中小企業 預警機制